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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程序 (270(一)證據調查 (III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情形 (言辯日調查 (滅失或礙難使用, 證據毀損, 顯有其他困難), 兩造合意…
準備程序
269法院得
得what?
一、命本人到場
當事人
法代
二、命提文書/物件
當事人
三、
通知證/鑑人+調取
命第三人
提文書/物件
四、
行勘驗/鑑定
囑託機關/團體
調查
五、使?調查證據
受命法官
受託法官
270(一)證據調查
II
另經法院命
證據調查
原則
闡明關係為止
III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情形
法院外場所調查
言辯日調查
滅失或礙難使用
證據毀損
顯有其他困難
兩造合意
受命法官調查
證據所在地調查
必要
I誰?
合議審判事件
受命法官
以庭員一人
#
準用251 I,II
270-1闡明訴訟關係
I受命法官得
不用公開法庭
命
二、陳述
事實/文書/物件
當事人
三、整理+協議簡化爭點
一、說明
書狀記載事項
當事人
四、其他必要
II行前程適當時
受命法官得
命簡化之協議
7日以下
當事人就
雙方主張爭點
有利訴訟事項
共同向法院陳明
限2次
命暫行退庭
當事人
暫行退席
III當事人主張爭點經
#
#
原則
受其拘束
但書
不受拘束
兩造同意變更
不可歸當事人事由
協議顯失公平
依其他情形
271筆錄應記
一、聲明+攻/防方法
各當事人的
二、聲明+攻/防陳述
對他造
三、事項+爭點整理結果
270-1各款
一造不到場
I準程期日不到
應對到場一造
行準程
筆錄送達
未到場人
II得終結準程
受命法官
除另訂期必要外
274
I終結
應告知
當事人
記載於筆錄
II再開
得命
法院
受命法官
276失效權
效果
準備程序後
不得主張
事項
I例外--事項
二、不甚延滯訴訟
三、不能於準程提出
不能歸責當事人
事由
II應釋明
一、應依職權調查
法院
四、顯失公平
要件
未於準備程序
主張的事項
目的
196適時提出主義
督促善盡訴訟義務
目的
使言辯易終結
時機
言辯前
271-1準用
獨立審判准用
271
2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