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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對外發表 (宣示 :star: (方式 (225在場? :star: (當事人, 在場與否, 均有效力), 223IV應本於 (已作成,…
判決對外發表
宣示 :star:
時期
223II 指定期日
辯論終結時
言辯終結期日
223III 不得逾2星期
自言辯終結起
方式
223IV應本於
已作成
判決原本
224I 應朗讀 : :star:
原則
主文
理由須告知
要領
朗讀
口述
225在場? :star:
當事人
在場與否
均有效力
223I前 意義
判決
經言辯
向外發表
公告
223I後 意義 :star:
不經言辯
向外發表
判決
224 II 方式 :star:
法院公告處
公告主文
法院書記記 :pen:
事由
年月日時
證書附卷
效力 :star:
231 II 當事人
宣示/公告後
得不待送達
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
如:上訴
231 I 法院
經宣誓後
法院受羈束
變更判決內容 :red_cross:
為該判決
不宣示
經公告後
受其羈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