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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條款 (改正 (交貨前提交試製品, 交貨後驗收不合格 (改正通知單 備註2 (完成改正日期已逾原定交貨期限者 (其逾期日數扣除本局檢驗日數)))…
契約條款
改正
交貨前提交試製品
交貨後驗收不合格
改正通知單 備註2
完成改正日期已逾原定交貨期限者
其逾期日數扣除本局檢驗日數
8.6.1
2次
未完成
改正結果通知函
發文次日起10日內
中間檢查(原料及半成品)
合格
收到立約商申請函之日起算至本局驗收單位通知立約商合格之日止。
不合格
收到立約商申請函之日起算至本局派員檢驗日止。
本局以書面通知時,以發文次日視為收到日期
發文次日若為春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之放假日之次日代之,契約規定分項分次辦理檢查者,仍應分項分次扣除之。
6.4條成品檢驗
101/3 及 103/8104/11版
合格
本局驗收單位收到備驗函至通知檢驗合格期間,得予扣除
收到立約商申請函之日起算至本局派員檢驗日止,准予扣除。
105.4版
本局驗收單位收到立約商申請函至通知檢驗合格次日期間
10‧2
遲延交貨之項目或數量不影響使用
按該逾期部份契約價金千分之一逐日計算
遲延交貨之項目或數量影響使用
按該批契約價金千分之一逐日計算
未達成
採85之1調解
仲裁
10.3
未依8.6.1改善拆除重作換貨者
按該批契約價金千分之一逐日計算
10.1
以日為單位
上限
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
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上限
10.4
非可歸責立約商
本局通知暫停履約
不可歸責立約商契約變更或增加數量或項目
天候
本局應提供立約商資料器材場所未依契約規定提供或採行
不可抗力
可歸責於本局有契約關係其他廠商遲延
可歸責本局或不可歸責立約商
事故發生或消滅7日
申請展延履約期限
交貨前至工廠檢驗
交貨前至工廠檢驗
可扣除天數
可扣除天數
可扣除天數
可扣除天數
不合格
可扣除日數
逾期違約金
逾期約約金
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需求單位判定是否有影響
爭議處理
開始協調逾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