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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參加 (簡介 (=輔助參加, 下一個倒楣的人進來參加, 實務上:少見, 考卷上:常見), 58 who (III 提再審 (因兩造確定判決,…
訴訟參加
58 who
I
為
輔助
一造
繫屬中
得參加
利害
關係
第三人
II得合併
上訴
抗告
其他訴訟行為
III 提再審
因兩造確定判決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第三人
已參加前訴訟程序
得輔助一造堤再審之訴
簡介
=輔助參加
下一個倒楣的人進來參加
實務上:少見
考卷上:常見
61do what
輔助當事人一切訴訟行為
實際:大部分
O寫書狀/聲請證據調查/上訴
X訴之變更/追加/捨棄/認諾/和解
但書:與當事人行為牴觸
不生效力
得按訴訟程度
63訴訟裁判效力
I
原則:不得主張本訴訟裁判不當
因一切均讓你參與
參加人→輔助的當事人
對於→對造當事人仍可主張
包括:主文+理由
但書
不能用
攻擊/防禦方法
參加時訴訟程度
因當事人行為
不用
參加人所不知的攻擊/防禦方法
因當事人故意/重大過失
II
參加人輔助的當事人對於參加人,準用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