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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價收受 (依據 (採購法72條第2項 (查核金額以上 (交通部), 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 約預定效用,…
減價收受
依據
採購法72條第2項
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
約預定效用
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
查核金額以上
交通部
細則98條第2項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
減價計算
未規定
需求單位
不符項目
額外費用
所受損害
市價
懲罰性違約金
契約價金
細則98條第2項
契約規定
簽報核准
需求單位
計算減價金額
奉核文件送供應廠
理由
核准動支層級
主驗人
向立約說明
計算依據
減價金額
與之協議
達成協議
驗收紀錄
結算驗收證明書
未達成
重新檢討
供應廠達成協議結果
材料更正通知單
填製
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