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總 債 4 各種之債

買賣

通則

買賣之意義及成立 345

價金之擬制 346

有償契約之準用 347

效力

出賣人移轉財產權及交付標的物之義務 348

權利瑕疵擔保--權利無缺 349

權利瑕疵擔保--權利存在 350

權利瑕疵擔保之免除 351

債務人支付能力之擔保責任 352

權利瑕疵擔保之效果 353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354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355

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356

檢查通知義務之免除 357

買受人對於異地送到之物之保管,通知,變賣義務 358

物之瑕疵擔保之效力--解約或減少價金 359

物之瑕疵擔保之效力--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360

解除之催告 361

解除與主物從物之關係 362

解除與庶務併同出賣之關係 363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364

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 365

免除或限制擔保義務之特約 366

買受人之義務 367

賣受人價金之付拒絕權 368

標的物與價金交付時期 369

價金支付期限之推定 370

價金之付之處所 371

依重量計算價值之方法 372

標的物利益之承受與危險之負擔 373

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標的物之危險負擔 374

交付前負擔危險之買受人費用返還義務 375

出賣人違反特別指示之損害賠償 376

以權利為標的危險負擔之準用 377

買賣費用之負擔 378

買回

買回之要件 379

買回之期限 380

買賣費用之償還與買回費用之負擔 381

有益費用之償還 382

原買受人之義務及責任 383

特種買賣

試驗買賣之意義 384

試驗之容許 385

試驗買賣拒絕之擬制 386

試驗買賣之擬制 387

貨樣買賣 388

分期付款買賣 389

解約扣價約款之限制 390

拍賣之成立 391

拍賣人應買之禁止 392

拍賣物之拍定 393

拍賣物之撤回 394

應買表示之效力 395

以現金支付買價及支付時期 396

不按時支付價金之效力 397

互易

互易 398

附有補足金之互易 399

交互計算

交互計算之意義 400

票據及證劵記入交互計算項目之除去 401

交互計算之期間 402

交互計算之終止 403

利息支附加 404

交互計算項目之確定 405

贈與

贈與之意義 406

刪除 407

贈與之撤銷及其例外 408

受贈人之權利 409

贈與人之責任 410

贈與人之瑕疵擔保責任 411

附負擔之贈與及不履行負擔之效果 412

附負擔贈與受贈人之負擔限度 413

附負擔贈與之瑕疵擔保責任 414

定期贈與 415

贈與人之撤銷權 416

繼承人對贈與之撤銷權 417

贈與人之窮困抗辯--贈與履行之拒絕 418

撤銷贈與之方法及效力 419

撤銷權之消滅 420

租賃

租賃之意義 421

不動產租賃契約之方式 422

地上權之登記 422-1

出租人對於租賃物之交付及合用之保持義務 423

承租人之契約終止權 424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及其例外 425

土地及其土地上房屋所有人相異時之推定租賃關係 425-1

出租人就租賃物設定物權之效力 426

基地租賃契約之推定移轉 426-1

基地租賃之優先承買權及其效力 426-2

出租人之負擔稅捐義務 427

動物飼養費之負擔 428

出租人之維修義務 429

維修義務不履行之效力 430

有益費用之償還及工作物之取回 431

承租人之保管義務 432

就第三人行為之責任 433

失火責任 434

租賃物一部滅失之效果 435

權力瑕疵之效果 436

承租人之通知義務 437

承租人依約定方法使用收益之義務 438

支付租金之時期 439

支付租金遲延之效力 440

不得減免租金之事由 441

因情事變更之租金增減請求權 442

租賃物之轉租 443

轉租之效力 444

不動產出租人之留置權 445

留置權之消滅與出租人之異議 446

出租人之自助權 447

留置權因承租人提供擔保而消滅 448

租賃期限 449

租賃契約之消滅 450

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 451

承租人死亡之契約終止 452

定期契約之終止 453

租約終止之效力--租賃物之返還 455

契約終止之效力--預收租金之返還 454

租賃契約之短期時效及其起算點 456

耕地租賃之租金減免請求權 457

耕地租賃契約之租金 457-1

定期耕地租賃之終止 458

未定期耕地租賃之終止 459

耕地終止契約之時期 460

耕地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或承典權 460-1

收穫孳息及耕作費用之償還 461

租賃耕地之特別改良 461-1

耕作地附屬物之範圍及其補充 462

耕作地附屬物之返還責任 463

權利租賃之準用 4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