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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 (基本概念 (地方自治團體 (自治事權 (自治事項 (憲法§109~110, 地制法§18~20,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並負有政策規劃、行政…
地方自治
基本概念
地方自治團體
概念
★467
享有就自治事項
具自主組織權,得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的公法人
自治事權
自治事項
憲法§109~110
地制法§18~20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並負有政策規劃、行政執行事項
委辦事項
跨域(合作)治理(地制法§21),如臺北市與新北市聯手成立「淡水河域管理委員會」
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調,有爭議再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協調
與地方居民
義務
繳納稅捐
其他依法律與自治法規所課予之義務
遵守法規
權利
事
創制、複決
人
選舉、罷免
物
使用公物權
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
享受之權
政府資訊
請求公開之權
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我國司法實務
★498:開宗明義表示地方自治為憲法保障之制度
★550:同上
地方自治的法律本質
制度保障說 :silhouette:德國學者 Carl Schmitt
大學自治的退學等規定也是受到憲法保障 P1-65
地方之所以可以立自治條例來限制人民權利義務,不需要法律授權,乃是因為有憲法制度保障。P.2-119、123
因歷史緣故而形成的各種公法制度,非以立法程序創制的制度,如私有財產制度、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婚姻制度等,(前憲法、前國家,早在國家有之前就有這些制度),透過最高位階的憲法保障,避免制度受到立法者的侵害,目前德國聯邦憲法及通說均採此說。
意義
:silhouette:日本學者
一定的地域為基礎的自治團體,住民以自己的意思,組成機關,處理區域內的公共事務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
中央(上級)對地方自治之監督
:fire:地方立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