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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法(選) (種類 (行政用物:辦公室器材、裝備, 特別用物:需經主管機關許可(山坡地、河川地), 公共用物:直接提供公眾使用(道路、橋梁),…
公物法(選)
種類
行政用物:辦公室器材、裝備
特別用物:需經主管機關許可(山坡地、河川地)
公共用物:直接提供公眾使用(道路、橋梁)
營造物用物:機場、港口、圖書館
公物特性
:pencil2:不適用取得時效規定
:pencil2:不得為民事強制執行標的
不融通物:不得交易買賣 :pencil2:
但如私人保有所有權(如古蹟:林家花園、辜振甫舊宅;既成道路),稱私有公物或他有公物,在不妨礙公物的使用,可以作為交易標的
:pencil2:不得為公用徵收
徵用對象是私人為主,如果是向其他機關徵用,就申請撥用就好
利用關係
行政使用:內部使用而已
:check:民間使用
一般使用:不用經過許可就可使用,如到公園運動
特別使用:超越一般人使用方式,需經主管機關許可,如凱達格蘭大道集會遊行、路跑
救濟法:訴願、行政訴訟
特許:排除他人利用,特定人特別利用
概念
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之物,並處於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所得支配者
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間接,如外匯不算)
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所得支配者(無體物也算)
不需擁有所有權,可支配就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