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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 (聲請法官迴避 (34程序 (I應舉原因→法官所屬法院聲請, II原因+33II但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3日內釋明,…
迴避
自行迴避
應
自行迴避,不得執行
事由
二、法官為該訟事件當事人的
8血5姻+曾經
三、1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義務人)/償還義務人的關係
四、法官現/曾為當事人法代/家長/家屬
一、法官之(前/未)配偶,為訴訟事件當事人
五、法官在事件中,現/曾為訴代/輔佐人
六、法官在事件中,曾為
證/鑑
定人
七、法官曾參與事件之前審裁判/仲裁
聲請法官迴避
34程序
I應舉原因→法官所屬法院聲請
II原因+33II但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
3日
內釋明
被聲請之法官→對該聲請
得提意見書
35裁定
被聲請之法官→不得參與
該聲請有理由→毋庸裁定→應即迴避
法官所屬法院
合議
裁定
不能合意(不足法定人數)→
兼院長之法官
裁定
兼院長法官不能→
直接上級
法院裁定
33
I事由
一、自迴情形→不自迴
二、自迴情形外+足認執行有偏剖之虞
II限制
原則
當事人已就該訴訟聲明/陳述→不得聲請
但書
迴避原因發生/知悉在後
I聲請人
當事人
36裁定之救濟
被裁定駁回→得抗告
以聲請為正當→不得聲明不服
37效力
I 法官被聲請
訴訟終結前
應停訴訟程序
例外不須
因33II/34IorII
效力及全體
顯意圖延滯訴訟
II 停訴中
急迫情形
應必要處分
38其他
I職權裁定迴避
35I法官認法官有應自行迴避
應依職權
迴避之裁定
II許可迴避
有33I項2
經兼院長之法官同意
得迴避
39準用
法院書記官
通譯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