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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Ⅰ (農育權(§850-1) (權利義務 (權利 (處分權:§850-3, 相鄰權:§800-1, 使用收益權:§850-6.§850…
物權Ⅰ
農育權(§850-1)
期限:§850-1Ⅱ
權利義務
權利
處分權:§850-3
相鄰權:§800-1
使用收益權:§850-6.§850-9→§836-2Ⅱ.§850-8Ⅰ.§850-5Ⅰ
義務
之付地租
回復土地原狀:§850-7Ⅱ.§839
取得
基於法律行為
設定農育權:§758
農育權之讓與:§850-3.§758
非基於法律行為
繼承:§1148.§759
時效取得:§772→§769.§770
消滅
原因
存續期間屆滿:§850-1Ⅱ
農育權之終止
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他人:§850-5Ⅱ
違反原約定目的使用:§850-6
不依原約定目的使用
有支付地租者:§850-4
未支付地租者:§850-9→§834
欠租達兩年總額者:§850-9→§836Ⅰ
未定有期限之任意終止:§850-2
一般原因:標的物滅失、徵收、混同
農育權之消滅:§850-9→§834.835
消滅後之效果
特別改良費用之返還:§850-8
取回出產物及農育工作物:850-7.§839
農育權之準用:§850-9
不動產役權(§851)
取得
基於法律行為取得
得救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859-4
基於使用收益目的織物權或租賃關係而須使用不動產役權:§859-5→§859-3
設定不動產役權:§758
非基於法律行為取得
繼承:§1148+§759
時效取得:§772→§769.§770+§852
效力
對不動產役權人之效力
權利
必要行為權:§854
請求變更不動產役權之處所或方法:§855-1
供役不動產使用權:§859-2→§836-2
物上請求權:§767Ⅱ→§767Ⅰ
義務
維持設置義務:§855Ⅰ
地租給付義務:§859-2→§836-1.§835-1
對供役不動產人之效力
權利
設置使用權:§855Ⅱ
地租收取權
役權變更請求權:§855-1
義務
費用分擔義務:§855Ⅱ
不得有不利於不動產役權行駛之行為
特性
不可分性
需役不動產分割之效力:§856
供役不動產分割之效力:§857
優先效力:§851-1
★依設定時間之先後,定其優先效力
從屬性:§853
消滅
原因
需役不動產之滅失或不堪使用:§859Ⅱ
需役不動產人支用益權消滅:§859-3Ⅱ
法院之宣告:§859Ⅰ
★已先預付之對價,得依§179請求返還
其他:不動產役權之拋棄、供役不動產之滅失、約定存續期間屆滿
消滅後效果:負回復原狀之義務§859-2→§839
準用:§859-2
所有權
動產所有權
遺失物之拾得
遺失物: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脫離其佔有
效果
拾得人之義務
通知、報告及交存義務:§803.§804.§806.§807-1Ⅰ
保管及返還義務:§805Ⅰ
拾得人之權利
報酬請求權
原則:§805Ⅱ.Ⅲ(得請求)
★消滅時效:§805Ⅳ
例外:§805-1(不得請求)
就遺失物取得留置權:§805Ⅴ+§932但
費用償還請求權
取得遺失物所有權:§807.§807-1Ⅱ
漂流物及沉沒物之準用:§810
埋藏物之發現:§808.§809
無主物之先占:§802
★先占為一事實行為,不動產無法先占
添附
物權之變動
動產之附合與混合
附合:§812
★識別不難、分離難
混合:§813→§812
★識別分離都難
加工:§814
★加工須以製成新物為要件
不動產附合:§811
★未成為重要部分者,得行使§767Ⅰ前
效果
其他物權同時消滅:§815
不當得利請求權:§816
★準用要件及效果,且僅得適用§181但,請求償還價額
共有
公同共有
意義:§827
★無應有部分
公同共有人間之關係
分割之限制:§929
共有物管理:§828Ⅱ→§820
處分:§828Ⅲ
對第三人行使權利:§828Ⅱ→§821
準共有:§831
分別共有
內部關係
共有物之使用收益
使用範圍:§818
★逾越使用範圍得主張§179.§184Ⅰ前
決議方式:§820
共有物之管理
多數決與法院判決救濟:§820Ⅰ.Ⅱ.Ⅲ
不同意共有人之賠償責任:§820Ⅳ
分管契約:§826-1
保存及改良行為:§820Ⅴ+Ⅰ
共有物之處分
全體同意:819Ⅱ
★處分:法律上+事實上處分,但不包含負擔行為
多數決:土§34-1Ⅰ
★處分:有償之物權行為,不包括分割及設定負擔
★對於不同意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僅係有權代為處分,仍得主張優先承買權
共有物之費用負擔:§822+§826-1Ⅲ
外部關係
對第三人之權利
回復共有物請求權:§821但
就共有物本於所有權之請求:§821本
★§184.§179僅得主張自己之應有部分
★各佔有人不得主張占有之保護(§960)
對第三人之義務:§822
★若債務不可分者各分別共有人應負連帶責任§292
應有部分
性質:其性質與效力與一般所有權無異
處分:§819Ⅰ
★處分: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包含設定行為
意義:係抽象存在於共有物的任一部份,非具體特定於共有物之一部(§812.§813.§817Ⅱ)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土§34-1Ⅳ
分割共有物
分割請求權:§823
★屬形成權
分割方法
裁判分割(§824Ⅱ.Ⅲ.Ⅳ)
原物分配
變價分配
合併分割:§824ⅤⅥ
協議分割:§824Ⅰ
★消滅時效:§125,罹於時效得主張裁判分割
分割效果
意義:§817
區分所有
意義
專有部分:§799Ⅱ前
約定共用部分:§799Ⅲ前
共有部分:§799Ⅱ後
★約定專用部分:§799Ⅲ後
準用:§799-2→§799
區分所有人間之關係
費用負擔:§799-1Ⅰ
規約之物權化效力:§799-1Ⅳ+§799-1Ⅲ
處分一體性:§799Ⅴ
他人正中宅門之使用權:§800
通則
物上請求權
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767Ⅰ中)
要件
以占有以外之方式侵害所有權
請求權之主體為所有人
消滅時效:原則上§125,例外已登記之不動產,釋§164,不適用§125
所有權妨害防止請求權(§767Ⅰ後)
實務:是否有妨害之虞,應就具體案件認定且有繼續被妨害之虞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767Ⅰ前)
要件
消滅時效:原則上§125,例外已登記之不動產,釋§107,不適用§125
其他物權人之準用:§767Ⅱ
站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962
★消滅時效:§963
時效取得
不動產之時效取得
要件
須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時效取得期間
特別時效:§770+§947
一般時效:§769+§947
佔有態樣之要求:§768
效果
取得時效中斷:§771
動產之時效取得
要件
占有物須為他人之動產:§945
時效取得期間
一般時效:§768+§947
特別時效:§768-1+§947
佔有態樣之要求:§768
效果
物權變動:§768,其所有權僅向後發生,性質上為原始取得,原存在於物動產上一切權力均歸消滅
債權關係:因時效取得係基於法律規定,不構成§179.§184,惟在時效取得前已主張之§184,不因時效取得而受影響
其他財產權之時效取得:§772
所有權之權能
積極權能:§765前,
消極權能:§765後
不動產所有權
範圍
水平範圍:依土地法之規定
垂直範圍:§773
相鄰關係
排水關係
自然排水:§775Ⅰ+§778
人工排水:§779.§776.§80
水流之變更與設權
水流變更權:§784
堰之設置與使用權:§785
用水關係
不得防阻人用水:§775Ⅱ
鄰地餘水之用水權:§783
鄰地之使用
鄰地使用權:§792
袋地通行權
開路通行權:§788
無償通行權:§789
袋地通行權:§787
線管設置權:§786
侵入地內之禁止與容忍:§790.§791
越界之相鄰關係
越界建築
要件:§796Ⅰ本
效果
§796Ⅰ但.§796Ⅱ.§796-1
準用:§796-2→§796.§796-1
竹木枝根及果實之越界:§797.§798
準用:§800-1
鄰地損害之防免
氣饗侵入之禁止:§793
地基動搖或其他危害之防免:§794
經營工廠等之防免損害:§774
工作物危險之預防:§795
通則
物權之共同效力
追及效力:物權成立後,權利標的物不論落入何人之手,物權人均得追及其物之所在,行使其權利,EX:§867
物上請求權:物權人之物受侵害時,得請求侵害人回復其物權原有狀態之請求權,EX:§767Ⅰ.§962
優先效力
物權對於債權之優先效力:原則不論債權成立之先後,其效力自英劣後於物權;例外債權物權化EX:§425.§826-1
物權間之優先效力
所有權與定限物權:定限物權得優先實現權利
擔保物權與用意物權:成立在先知物權具有優先效力
擔保物權間:原則上依成立時間先後決定,例外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成立在後之擔保物權優先實現,EX:§513Ⅳ.§824-1Ⅴ
排他效力:為確保物權人之支配作用,因此在一物權上,原則上不容許性質不兩立之兩種以上物權同時並存,EX:§832;例外EX:§851.§841-1.§841-5
物權之變動
物權行為
共通要件
行為人須具有處分權
須具備一定公示方法
物權客體之標的物須為特定
特性
獨立性:債權行為之效力僅使當事人發生物權變動之義務,直接發生物權變動效果仍須有賴物權行為之作成,故物權行為具有獨立性
無因性:通說認為物權行為之效力應獨立判斷,不受其原因行為之效力所影響。若原因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時,仍不受影響,但物權變動欠缺法律上原因,故成立§179
不動產物權變動
基於法律行為所生之變動
不動產物權行為應以書面為之:§758Ⅱ
物權行為與登記:§758Ⅰ
消滅
約定存續期間屆滿
法定終止權:§836.§50-9.§859-2
拋棄:§764
基於非法律行為所生之變動
取得
宣示登記:§759
善意取得:§759-1
消滅
標的物喪失
★擔保物權之物上代位性§881Ⅰ但
抵押權因債權請求權時效完成而消滅:§880
混同:§762.§763
占有人時效取得:§769.§770
標的物被徵收或沒收
公示方式
不動產:以登記作為公示方法
★登記作為§758之生效要件、§759之處分要件
動產:以交付作為公示方法
動產物權變動
基於法律行為所生之變動
消滅:§764
讓與
原則:§761Ⅰ(現實交付)
例外
占有改定:§761Ⅱ
★§948Ⅱ.§885Ⅱ
指示交付:§761Ⅲ
簡易交付:§767Ⅰ但
基於非法律行為所生之變動
取得
善意取得§948+§801/886
無主物先占:§802
時效取得:§768
遺失物拾得:§805
添附:§812
混同:§762
消滅
法定期間經過
擔保物權因債權消滅而消滅:§896
質物之返還:§897
他人時效取得:§768.§768-1
標的物滅失
★物上代位性:§899.§937
標的物被徵收
因添附他人取得所有權:§812
混同:§762
地上權
區分地上權(§841-1)
期間與補償義務:§841-3.§841-4
物權之優先效力
使用收益之範圍:§841-2
普通地上權之準用:§841-6
普通地上權(§832)
地上權人權利義務
權利
處分權:§838
★處分上一體性:§838Ⅲ
相鄰權:§800-1→§774-§800
收取法定孳息
優先承買權:土§104
土地之占有與用益權:§832+§836-2
義務
支付地租(§837)
預付地租:§836-1
積欠地租:§836
地租減免:§835-1
回復原狀:§839
取得
基於法律行為
因基地租賃所生之地上權設定:§422-1
地上權之設定:§832+§758
地上權之讓與:§838+§758
基於法律行為以外之原因
法定地上權之發生:§838-1.§876
因典權所生之法定地上權:§924-2→§838-1.§927Ⅲ
取得時效:§772→§769.§770
消滅
原因
違反設定目的或約定使用方法而終止:§836-2Ⅰ
存續期間屆滿
★無默示更新(§451)之適用
因欠租而被終止:§836Ⅰ
約定事由發生
★§841
其他原因:土地之滅失、約定期間屆滿、混同、徵收
地上權之拋棄
有約定地租但為定有期限:§835Ⅱ
有約定地租且定有期限:§835Ⅱ
不可歸責地上權人致土地不能使用:§835Ⅲ
無約定地租:§834
因法院判決終止:§833-1
消滅後法律效果
工作物
地上權人得取回之:§839Ⅰ.Ⅱ
土地所有人以時價購買:§839Ⅲ
建築物
延展地上權期間:§840Ⅱ.Ⅳ.Ⅴ
地上權非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之效力:不適用§840解釋上應回歸§839
土地所有人時價補償:§840Ⅰ.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