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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客體—物 (要件 (具所有權概念 (可歸屬, 交易), 權利客體性:權利主體以外的東西, 有支配可能性, 不需有體性, 需有經濟獨立性),…
權力客體—物
要件
具所有權概念
可歸屬
交易
權利客體性:權利主體以外的東西
有支配可能性
不需有體性
需有經濟獨立性
主物VS從物
§68Ⅰ: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屬同一人者,為從物;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習慣
要件
非主物成分:從物為另外一個獨立之物
常助主物之效用
同屬一人
交易上無特別習慣
§68Ⅱ: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債權與物權行為,稱為廣義處分,例如鎖和鑰匙是一起買賣的
民§66:不動產
Ⅰ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定著物
獨立經濟性:達到一定經濟上的目的
繼續性:繼續附著,非臨時敷設
固定性:不易移動其所在
Ⅱ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前,為該不動產的部分
未分離:花草樹木、天然孳息
無構造上或使用的獨立性,如:外推陽台、在土地上挖洞
區別實益
權利得喪變更方式不同
不動產:§758,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動產:§761Ⅰ ,讓與合意,交付動產才生效力
公示方法不同
動產:合意交付
不動產:書面登記
孳息
§69Ⅱ:法定孳息
利息、租金或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收取權人§70Ⅱ
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孳息
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如租賃契約的出租人
§69Ⅰ:天然孳息
因原物所獲得之產物或收益,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依原物所收穫之初產物
收取權人§70Ⅰ
§765:原物所有權人
例外其他權利人
§850之1:農育權人
租賃關係的承租人
果實自落於鄰地,為鄰地所有人所有
物的動態結合—添附
前提:A與B相互結合之後,成為各自重要的一部分,稱為物的構成成分
區分標準:重要不重要是以分離是否會改變其性質、價值或無法使用或需費過鉅來判斷,而非以經濟上價值為判斷。
重要:非經損毀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如油漆漆上房屋牆面
不重要:汽車引擎或輪胎,雖是重要組成成分,但是仍可拆卸、更替,並不改變其獨立性質
民§67:動產
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如屋頂未完成的房子(可遮風避雨)、輕便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