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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錯誤 (錯誤的類型 (內容錯誤(客觀上誤認) (當事人:誤認A為B :!: 標的物:誤認A車為B車 :!:法律性質:誤認買賣為贈與 :!:)…
意思表示錯誤
錯誤的類型
內容錯誤(客觀上誤認)
當事人:誤認A為B :!: 標的物:誤認A車為B車 :!:法律性質:誤認買賣為贈與 :!:
表示行為錯誤(用錯表示方法)
誤說(A說成B)誤寫 :!: (1000元寫成100元) :!: 誤拿(要給C拿成D)
動機錯誤(內心對事情認知不正確)
通常的動機錯誤是無法撤銷的,因相對人並不知道表意人內心在想什麼;如誤以為對方會嫁自己而買鑽戒,風險應由自己承擔 :unamused:
雙方動機錯誤(雙方都產生錯誤認知)
如甲和乙誤以為捷運會經過當地而簽訂買賣契約
民§227之2 :情事變更原則處理
當事人之資格、物之性質錯誤
動機錯誤之一(但例外得撤銷)
物的性質錯誤
實際有A、B兩物,造成錯誤
當事人資格錯誤
實際上只有一位當事人,但認知不同
例外不得撤銷者:保證人(以為有錢但實際上沒錢),但在簽訂契約前,就應有所認識,不得以當事人資格錯誤撤銷
民§88:意思表示錯誤
Ⅰ 意思表示
內容有誤
Ⅰ 表意人知道該事情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意思表示
Ⅰ 但必須是表意人
無過失
Ⅱ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的性質,在
交易上認為重要
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民§90:錯誤之人賠償責任
表意人對因撤銷而受損害的相對人或第三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撤銷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賠償限度內
錯誤的共通要件
過失的標準
:red_cross:抽象輕過失:未盡到善良管理人責任(專家)
:check:具體輕過失:與處理自己事務同樣注意
:red_cross:重大過失說:太草率
:check:如錯誤是相對人引起的,造成表意人的錯誤
交易上認為重要者
依照交易當時的狀況而定,如果在跳蚤市場所購買到的假畫和高級拍賣場所購買到的假畫的重要性與機率就不同
錯誤的共通效果
表意人撤銷權
民§116條:撤銷與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如相對人確定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表示在
撤銷前仍有效力
民§114條: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
自始無效
表意人對相對人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
契約法的賠償有兩種,
履行利益、信賴利益
民§91條:賠償損害是以
信賴利益
為限,不超過履行利益
民§89:傳達錯誤
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88條規定撤銷之
:warning:使者故意傳達不實
:check:通說(甲說):類推適用無權代理§170,效力未定,若本人不承認,由傳達人自行對相對人負責。
乙說:因傳達人由本人選任,因此由本人負責
民§90:除斥期間
民§88、民§89的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 :forbidden:
1年
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