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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不自由詐欺 (詐欺意義 (消極的不告知:並不算詐欺,但若其負有告知義務而不告知者,就有可能成立詐欺, 積極行為:稱詐欺者,欲相對人陷於錯誤,…
意思表示不自由
詐欺
民§92
Ⅰ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的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使得撤銷之。
Ⅱ 被詐欺而為的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已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詐欺意義
消極的不告知:並不算詐欺,但若其負有告知義務而不告知者,就有可能成立詐欺
積極行為:稱詐欺者,欲相對人陷於錯誤,故意告知不實之事,令其為意思表示
詐欺行為與表意人陷於錯誤需有因果關係
若侵犯到他人隱私或根本不必告知的行為,即使欺騙也不構成詐欺,如應徵工作問是否有男女朋友或懷孕等私人事情
種類
相對人詐欺
相對人不知,但受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類推適用§92條但書,因受益人的利益是來自第三人施行詐術而得,不受保護。
:pencil2:要件:明知或可得而知
第三人詐欺
限縮解釋,不含相對人的代理人或輔助人
:pencil2:要件:看相對人是否知悉
法律效果
撤銷
§114:經撤銷後,自始無效
採共同瑕疵理論,債權與物權行為為同一行為皆可撤銷
第三人—交易安全保護
:red_cross:不保護相對人之繼承人、利益契約中受益人
善意之第三人得主張善意取得(物權篇特別規定,優先使用)
動產:§948 + §801
不動產:§759之1 Ⅱ
構成§184Ⅰ 後段: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他人者
民§93:除斥期間
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forbidden:
1年
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經過:forbidden:
10年
,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