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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民法§87 (Ⅰ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Ⅱ…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民法§87
Ⅰ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Ⅱ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規定
為逃避債權人行使強制執行償還債務而與友人通謀,將名下部分財產移轉給友人
債務人若怠於行使權利,債權人得代位行使請求塗銷登記權
債權人可用§184Ⅰ 後段的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67年度第五次民庭會議決議
債務人欲免其財產被強制扣押,與第三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將其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抵押權,債權人可依侵權行為,請求第三人塗銷登記,亦可行使代位權,請求塗銷登記
§767 Ⅰ 中段:塗銷登記
§179 無法律上原因占有登記的權利
通謀虛偽表示第三人法律關係
第三人可主張
民§87但書,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不動產:§759之1Ⅱ,善意取得所有權
動產:§948 + §801,善意取得所有權
擴張解釋:當事人繼承人、契約受益人,並非善意第三人的範圍
比較
信託行為
分類
管理信託
擔保信託
70年度台上字第104號判例
債務人為擔保其債務,將擔保物所有權移轉與債權人,使債權人在不超過擔保的目的範圍內,取得擔保物所有權之信託的讓與擔保,並非雙方通謀而為意思表示,不能認其無效
雙方具有真實意思且有受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思,與通謀虛偽不同
訂定信託契約
債務人如不依約清償債務,債權人可將擔保物變賣就該價金受償,變賣擔保物的法律行為有效
屬有權處分;違反契約需付契約債務不履行責任§226
得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但不是侵權行為的損賠
:red_cross:承租人非善意第三人
:check:保護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