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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輔佐人 (73效力不消滅 (本人破產, 本人訴訟能力喪失, 本人死亡, 法代有變更), 70-1權限2 (II 消滅原因 (自行委任,…
訴訟代理人+輔佐人
68
I 委任條件
但:審判長許可
得
非律師
III準則→司法院定
應
律師
II
審判長
得
隨時裁定撤銷
I但
應送達委任人
70
I 範圍
就受委任事件
一切訴訟行為
一般代理權
但書
需特別委任的行為
III處理
在委任書/筆錄內表明
項目
和解
提反訴
撤回
上訴
認諾
再審之訴
捨棄
選任代理人
II準用I但
強制執行之行為
領取所爭物
特別代理權(委任)
69方式
I
最初訴訟行為時
提委任書
但書:不須委任書
言詞委任+法院書記明記筆錄
OR 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
II
原則:每審級為之
判決後上訴再寫一次
但書:不須每審級
就特定訴訟
+於委任書表明不受審級限制
+經公證
70-1權限2
II 消滅原因
自行委任
OR表示自為訴訟行為
III 應通知選任代理人/他造當事人
I
法院/審判長依法選律師/代理人
據44之4
得代理當事人一切訴訟行為
但書:不得
捨棄
認諾
撤回
和解
簡介
實務:極少用
沒錢:扶助會律師
有錢:找律師
73效力不消滅
本人破產
本人訴訟能力喪失
本人死亡
法代有變更
71各別代理
I 訴代兩人以上
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II違反I委任
對他造不生效
74
II通知
應書狀/言詞→法院
法院送達/告知他造
I 委任
終止
非經通知他造
不生效
III 訴代所為
15日內
終止意思表示日起
應為防衛本人權利之必要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