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請假 (喪假 (父母、配偶,15日,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10日, 曾祖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5日,…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請假
生理假
每月得請1日
全年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餘日數併病假,超過者以事假抵銷
婚假
給婚假14日
原則: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
例外: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1年內
病假
每年准給28日
延長病假
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
第一次請延長,2年內合併不得超過1年
銷假上班一年以上,再請者得重行起算
延長期限已滿不能銷假,留職停薪。停薪超過1年仍未癒,退休、退職或資遣(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得延長1年留職停薪)
懷孕
分娩前
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得先申請娩假,12日,不限一次請畢
分娩後
娩假42日(一次請畢)
流產
滿20週,42日
12-20週,21日
未滿12週,14日
一次請畢
分娩前有先請娩假者,日數要扣除
家庭照顧假
每年准給7日
併入事假計算
陪產假
5日
得分次請
分娩或流產日前後15日內請畢
事假
每年准給5日
任職未滿1年,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喪假
父母、配偶,15日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10日
曾祖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5日
得分次請,死亡百日內請畢
如何請
時計:事假、病假、生理假、產前假、陪產假
至少半日:婚假、喪假
公假
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者。但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延長期限已滿不能銷假,留職停薪。停薪超過1年仍未癒,退休、退職或資遣(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得延長1年留職停薪)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休假
第4年起,14日
第7年起,21日
第2年起,7日
第10年起,28日
第15年起,30日
其他
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但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因病延長假期者,例假日均不予扣除。按時請假者,以規定辦公時間為準
公務人員在休假期間,如服務機關遇有緊急事故,得隨時通知其銷假,並
保留其休假權利
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