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刑訴 總則 3 (裁判 (裁判之方式 220, 言詞辯論主義 221, 裁定之審理 222, 裁判之理由敘述 223, 應宣示之裁判 224,…
刑訴 總則 3
裁判
裁判之方式 220
言詞辯論主義 221
裁定之審理 222
裁判之理由敘述 223
應宣示之裁判 224
裁判之宣示方法 225
裁判書製作 226
裁判正本之送達 227
證據
通則
最推定原則與證據裁判主義 154
自由心證主義,嚴格證明法則 155
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不正自白之舉證責任 156
舉證責任之例外--公知事實 157
舉證責任之例外--職務已知事實 158
無庸舉證事實之意見陳述 158-1
違背訊問禁止及告知事項之證據能力 158-2
證人,鑑定人未依法具結之證據能力 158-3
違法取證之權衡 158-4
傳聞證據之禁止與例外 159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審判外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 159-1
被告以外之人於調查中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 159-2
審判中被告以外之人於調查中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 159-3
可作為證據之文書 159-4
違法證據同意與傳聞證據未異議之證據能力 159-5
證人之個人意見與推測之證據能力 160
檢察官之舉證責任 161
被告之有力證明方法指出權 161-1
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之提變更 161-2
被告得為證據自白之調查順序 161-3
刪除 162
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權與法院澄清義務 163
聲請調查證據之程式 163-1
不必要證據之聲請予駁回 163-2
物證之調查 164
書證之調查 165
文書外證物之準用 165-1
證人,鑑定人之詰問及其詰問次序 166
主詰問之範圍及限制 166-1
反詰問之範圍 166-2
視為主詰問 166-3
覆主詰問之範圍及方式 166-4
覆反詰問 166-5
詰問次序 166-6
詰問之回答與不當詰問 166-7
詰問之限制或禁止 167
詰問及回答之異議 167-1
異議之方式及程式 167-2
異議之駁回與例外 167-3
異議無理由之駁回 167-4
異議有理由之各項處分 167-5
異議不得聲明不服 167-6
調查證據詢問之準用 167-7
證人,鑑定人在庭之義務 168
訊問之在場權與通知,例外 168-1
被告在庭權之例外 169
陪席法官之訊問 170
審判期日訊問之準用 171
人證
傳喚證人之傳票及其法定程式 175
監所證人之傳喚 176
為證人之義務 176-1
聲請傳喚證人之催促義務 176-2
就訊證人 177
證人之到場義務及制裁 178
拒絕證言--公務員 179
拒絕證言--身分關係 180
拒絕證言--身分與利害關係 181
反詰問織布得拒絕證言 181-1
拒絕證言--業務關係 182
拒絕證言原因之釋明 183
證人之隔別訊問及對質 184
證人之人別訊問 185
具結義務與不得令具結是由 186
具結程序 187
具結時期 188
詰文之作成 189
訊問證人之方法 190
刪除 191
訊問證人準用訊問被告之規定 192
拒絕具結或證言及不實具結之制裁 193
證人請求日費及旅費之權利 194
囑託訊問證人 195
證人再行傳喚之限制 196
證人通知到場訊問及準用 196-1
勘驗
勘驗之機關及原因 212
勘驗之處分 213
勘驗時之到場人與到場通知 214
檢查身體處份之限制 215
檢驗或解剖屍體處分 217
相驗 218
檢驗或解剖屍體處分 216
準用搜索之程序 219
證據保全
保全證據之聲請與程序 219-1
保全證據之裁判 219-2
偵查中保全證據之聲請 219-3
審判中保全證據之聲請與裁判 219-4
保全證據之程式 219-5
保全證據之在場權 219-6
保全證據之保管 219-7
證據保全之準用 219-8
鑑定及通譯
鑑定事項之準用規定 197
鑑定人之選任 198
拘提之禁止 199
聲請拒卻鑑定人之原因及時期 200
具卻鑑定人之釋明及裁判 201
鑑定人之具結義務 202
於法院外為鑑定 203
鑑定留置票原因及程式 203-1
鑑定留置之執行程式 203-2
鑑定留置之預定期間與處所 203-3
鑑定留置期間日數視為羈押日數 203-4
鑑定之必要處分 204
許可書與程式 204-1
許可書之出示與退還 204-2
拒絕檢查之處分 204-3
鑑定必要之檢閱與訊問 205
鑑定必要之採取處分 205-1
強制採取處分 205-2
鑑定報告 206
鑑定之在場通知 206-1
鑑定人之增加或變更 207
機關鑑定 208
鑑定人之費用請求權 209
鑑定證人 210
通譯準用本節規定 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