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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 訴訟程序 (期日即期間 (指定期日之人 154, 指定期日之限制 155, 期日之告知 156, 期日應為行為之處所 157, 期日之開始…
民訴 訴訟程序
期日即期間
指定期日之人 154
指定期日之限制 155
期日之告知 156
期日應為行為之處所 157
期日之開始 158
期日之變更或延展 159
裁定期間之酌定及其起算 160
期間之計算 161
再途期間之扣除 162
期間之伸長或縮短 163
回復原狀之聲請 164
聲請回復原狀之程序 165
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判 166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指定期日及期間 167
當然停止-當事人死亡 168
當然停止-法人合併 169
當然停止-喪失訴訟能力,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代理權消滅 170
當然停止-信託任務終了 171
當然停止-喪失一定資格或死亡 172
當然停止之例外規定 173
當然停止-破產宣告 174
承受訴訟之聲明 175
聲明承受訴訟之程序 176
法院對承受訴訟聲明之處置 177
命續行訴訟 178
裁定之抗告 179
當然停止-法院不能執行職務 180
當然停止與裁定停止-特殊障礙事故 181
裁定停止-訴訟之裁判以他訴訟法律關係為據 182
裁定停止-審判權爭議 182-1
裁定停止-於外國法院重行起訴 182-2
裁定停止-犯罪嫌疑涉其裁判 183
裁定停止-提起主參加訴訟 184
裁定停止-告知訴訟 185
裁定停止之撤銷 186
裁定之抗告 187
當然停止,裁定停止之效力 188
合意停止 189
合意停止之期間及次數之限制 190
凝制合意停止 191
訴訟程序停止
送達
依職權送達 123
送達之機關124
囑託送達-於管轄區域外送達 125
自行交付送達 126
對無訴訟能力之人送達 127
對外國法人團體之送達 128
對軍人之送達 129
對在監所人之送達 130
商業訴訟事件之送達 131
對訴訟代理人之送達 132
送達代收人之指定及付郵送達 133
指定送達代收人之效力 134
應送達之文書 135
送達處所 136
補充送達 137
寄存送達 138
留置送達 139
送達時間 140
送達證書 141
不能送達時處置 142
送達之證據方法 143
囑託送達-對治外法權人之送達 145
囑託送達-對駐外使節 146
刪除 147
受託送達之處置 148
聲請或職權公示送達之事由 149
職權公示送達 150
公示送達方法 151
公示送達之生效時間 152
公示送達證書153
訴訟文書之傳送 153-1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之開始 192
當事人之陳述 193
當事人陳述 195
公開審理之例外 -隱私,業務秘密 195-1
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 196
責問權 197
審判長之職權 198
審判長之闡明權 199
闡明權之行使 199-1
當事人之發問權 200
對審判長指揮訴訟提出異議裁定 201
受 命法官之指定及法院之囑託 202
法院因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德為之處置 203
分別辯論 204
合併辯論 205
限制辯論 206
應用通譯之情形 207
對欠缺陳述能力當事人之處置 208
調查證據之期日 209
再開辯論 210
更新辯論 211
言詞辯論筆錄城市上應記載之事項 212
言詞辯論筆錄實質上應記載之事項 213
製作筆錄之輔助設備 213-1
富於言詞辯論筆錄之書狀 214
筆錄內引用附卷文書之效力 215
筆錄之朗讀閱覽 216
筆錄之簽名 217
筆錄之增刪 218
筆錄之效力 219
聲明證據 194
裁判
裁判之方式 220
判決之形式要件-言詞審理,直接審理 221
自由心證主義 222
判決之宣示及宣示其日 223
宣示判決程式 224
宣示判決效力及主文之公告 225
判決書之內容 226
判決書之簽名 227
判決原本之交付 228
判決正本之送達 229
判決正本及節本之程式 230
判決羈束力之發生 231
判決之更正 232
判決之補充 233
裁定之審理-不採言詞辯論主義 234
裁定之宣示 235
裁定之送達 236
應附理由之裁定 237
裁定羈束力之發生 238
裁定準用判決之規定 239
書記官處分之送達及異議 240
當事人書狀
書狀應記載之事項 116
書狀之簽名 117
書狀內引用證據 118
書狀善本之提出 119
他造對附屬文件原本之閱覽120
書狀欠缺之補正 121
以筆錄代書狀 122
司法事務官之處理程序
司法事務官處理事務之依據 240-1
文書應載事項 240-2
處分之效力 240-3
對終局處分之異議 240-4
訴訟卷宗
訴訟文書之保存 241
訴訟文書之利用 242
訴訟文書利用之限制 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