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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國民教育法 (針對國中小)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各處室 (教務處 (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教學評鑑,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供…
法規
國民教育法
(針對國中小)
資優國小生修短一年年限
國小國中學區劃分:直轄縣市負責
實驗教育
6歲學齡兒童:調查造冊:戶政機關
學區分發:直轄縣市政府
通知:鄉鎮區公所
學籍資料:書面或電子切實紀錄:永久保存使用
技藝教育:國三學生自由參加,由學校提供技藝課程
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
校長任期:1任4年,得連任一次
常態分班,得分組學習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班級事務:
班級數:不超過48班為原則,規模過大則增設學校重劃學區
入學年齡:當年9/1滿6歲者
校長及全體教師負責學生事務及輔導責任
各處室得設組
每班置導師一人
成立
課程發展委員會
下設學習領域課程小組
規模小得合併設置跨領域課程小組
實驗國民中小學得設置研究處,主任一人,得設組
各處室
教務處
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教學評鑑,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供應,成績評量
學務處
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衛生體育保健,學生團體活動,生活管理
總務處
學校文書,事務,出納
輔導室
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智力性向人格測驗實施,學生興趣成就志願調查,輔導諮商,特殊教育與親職教育
人事
教師人事管理
主計
歲計,會計,統計
教師法
解聘/停聘/不續聘
一年有期徒刑
貪汙瀆職
性侵害
褫奪公權
精神病
性平會
性侵害
霸凌
偽造
教評會
2/3出席2/3通過
行為違法
霸凌體罰
教學不力
教師義務
遵守約定,維護校譽
維護學生受教權
依法安排課程
從事教學相關研究進修
發揚師道嚴守職分
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或社會教育活動
不得洩漏學生資料
擔任導師
教師權利
教學&行政提供意見
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
申訴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措施不當違反或損害權益
教學專業自主
得拒絕參與機關或學校指派與教學無關活動
得請律師協助辯護涉訟
待遇
本薪
加給:職務/學術研究/地域
獎金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教師組織代表及教育學者
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2/3
申訴
30內書面
再申訴
評議書到達30內書面
申評會要求說明
10日內
主管機關回復
書面通知20日內
聘任
教師評審委員會
校長聘任
組成
教師代表
未兼行政教師不能少於總1/2
行政人員
家長會代表1人
初聘1年
續聘
第一次一年
往後每次兩年
長期聘任
續聘三次以上,
教評會2/3通過
教師會
依人民團體法設立
學校教師會
班級數少於20班得跨區成立
保障教師權利義務,
保障教師工作生活
強迫入學條例細則
強迫入學:6~15國民
父母&監護人義務:家庭教育&配合國民入學
入學步驟
5月底前:戶政機關調查造冊
6/15前:政府學區分發
7/15前:鄉鎮區公所通知入學
應設直轄縣市鄉鎮強迫入學委員會
長期缺課-全學期達7日以上未經請假無故缺課者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復學輔導辦法
中輟生
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
3
日以上,
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
高級中等教育法&細則
9年國民教育+3年中等教育=12年國民基本教育
9年國民教育:依國民教育法,免試免學費及強迫入學
高級中等教育:依本法,免試入學為主,自願入學,一定條件免學費
主管機關:
中央
教育部
直轄市
直轄市政府
縣市
縣市政府
高級中等學校類型
普通型
XX高中
技術型
XX高職
綜合型
XX綜合高中
單科型高中:採特定學科領域為核心課程
體育學校,藝術高中
得個人或團體機構方式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教會學校
入學方式
多元入學
免試入學
103年>75%
108年>85%
特色招生(輔)
學科考試
術科徵選
每班人數25~45人)
教育部應設課程審議會(課審會)
委員制
4年1任,得連任
單一性別不低於總
1/3
應含原住民
掌管課綱審理,學校課程修訂原則審議
學生學習評量:學業成績+德行
設獎懲委員會
學生自治組織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原住民族教育法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一般教育
中央:教育部
原住民主管機關
民族教育
中央: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中央政府應列預算
專款辦理
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
諮詢/審議
教師/家長/專家學者組成
原民身分不得少於1/2
伙食費用由中央全額補助
專任教師甄選
原民教師比率
不得低於額1/3
不得低於原民學生佔該校比率
憲法
教育/科學/文化經費
中央不得少於總15
縣市不得少於總35%
經費管理法
合計不應低於前三年度決算平均值23%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
人民有受教育的權利義務
人人平等
6~12歲:基本教育免學費
逾學齡:補習教育免學費
國家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生活
中華民國師資培育白皮書
願景
培育新時代良師
發展全球高品質教育
核心
師道
責任
精緻
永續
主軸
型塑師道文化校園
強化教學知能
規劃面向
師資職前教育
師資導入輔導
教師專業發展
師資培育支持體系
核心能力
教育愛
洞察
關懷
熱情
執行力
創新
合作
實踐
專業
國際觀
批判思考
教育專業
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公私立國中3年課程&修業證明書
實驗教育2年以上,證明文件
補校修業期滿,取得結業證明/修業證明書
自學鑑定,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丙級技術士丙級以上技術士資格
教育基本法
保障人民受教權利
保障教育人員工作待遇義務
保障學生學習權/受教權/自主權/人格發展權
直轄縣市
設立
教育審議委員會
定期開會主管教育事務審議/諮詢/協調/評鑑
因材施教
興學自由
師資培育法
師資職前課程
普通課程(通識)
專門課程(系上課程)
教育學程(教材教法/教育實習)
師資培育大學應有實習就業輔導單位
辦理教育實習
輔導畢業生就業
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師資培育相關學系學生
入學資格與修業年限依大學法規定
甄選資格
博士班在校生
大二以上
大學畢業生
職前教育課程至少1年+教育實習半年
師資培育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半年教育實習
8~2月
2~7月
師資培育=師資職前教育+教師資格檢定
特殊教育法
高中設教育班
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分散式資源班
巡迴輔導班
安置
每年重新評估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
2歲開始
高中以下辦理特教
每三年一次評鑑
預算
中央
不得低於當年主管預算4.5%
地方
不得低於主管預算5%
特殊教育班
身心障礙/資賦優異
iep
入學一個月內:新生/轉學生
開學前訂:在學學生
每學期檢討一次
身心障礙&資賦優異鑑定
智能障礙
負2標準差
困難溝通/行動
學習障礙
智力正常
理解/口語/聽覺有障礙須介入
發展遲緩
未滿6歲各方面發展遲緩
資優
正2標準差
97百分等級
附資料/專家/導師/家長觀察推薦
資優辦法
學校特教委員會
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免修該科(英檢通過不上英文課)
部分學科加速
全部學科加速
鑑輔會+主管機關
部分學科跳級
全部學科跳級
最高延長時間
國中小
2
高中
4
兒童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
12
18
少年
兒童
中央-衛福部
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
ONLY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無少年)
24小時通報:毒品/遺棄/暴力
國中小班級編制教職員編制
每班人數
國小29人
國中30人
偏鄉視情況
國中教職員
主任各處室1人
教師兼任/專任
輔導室教師專任
組長
教師兼任
教師
每班至少2人
每9班增1人
全校未達9班增設1人
輔導教師
專任輔導
班級20以上
1人
班級21以上
2人
兼任輔導
10班
專任1+兼任1
11~20班
專1+兼任2
21~35班
專任2+兼任1
36~50班
專任2+兼任2
51~65或66以上
1 more item...
學生輔導法
輔導教師:具輔導教師資格
專業輔導人員: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
三級輔導
發展性輔導
介入性輔導
處遇性輔導
適應困難行為偏差重大違規
心理/家庭/職能/精神治療
個別學生
輔導諮詢
全校學生
生涯輔導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
專輔教師
員額編制
國小
24內(8)
1人
25以上
1 more item...
國中
15內(5)
1人
16班以上
1 more item...
高中
12內(4)
1人
13班以上
1 more item...
輔導知能
教師
3小時/年
輔導主任/組長/輔導教師/專輔
18(6)小時/年
教師進修辦法
公假:進修研究
每周公假最多8小時部分進修
家庭教育法
家庭教育活動
4小時/學期
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不得兼職/兼課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委員
5~19人
當選委員1人
校長
家長會代表
教師會代表
選舉委員:全校推選
未兼行政或董事教師不得少於總1/2
任期一年
得連任
決議通過門檻
1/2出席 1/2同意
例外:
審查長期聘任
2/3通過
審議解聘/停聘/不續聘
全體2/3出席
出席2/3通過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平等委員會
委員5~21人
任期制
校長-主任委員
女性應佔1/2總數
每學期至少4小時性別平等課程活動
申訴或檢舉
20日內書面通知
接獲申請獲檢舉
3日內交由性評會調查
國中小成績評量準則
成績評量
學習領域
日常生活表現
原則
目標
時機
結果
解釋
不得公開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