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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藤明和-日中家族制度比較研究-親密圈的再思考與再構想 (三、從包含非親族的家、同族到以家庭為中心的家、同族 (近世初期的家、同族逐漸變成了「以家庭…
首藤明和-日中家族制度比較研究-親密圈的再思考與再構想
一、家、同族的對內關係「生活」一對外關係「統治」的考察
對內關係→家族、親族
對外關係→領主權利、村落制度
(一) 作為經營體、生活體的家與同族(有賀喜左衛門)一對內關係的闡明
一、生活的社會關係→生活關聯、組織
二、佃農制度(名字制度)的研究,名子(子方)為地主(親方百姓)的自耕經營提供賦役。
三、集團看成一個家,並稱為「分居制大家族」;《日本家族制度與佃農制度》把家族看成一個家,稱為同族團;後期,以夫婦為中心的經營家業、家產的集團。
(二)作為家族、親族的家與同族(喜多野清一)-「對內關係」的闡明
否定有賀觀點,認為社會關係是基於分家財家長權威和本家譜系權威的服從,是家長制的關係。
(三)作為社會單位(權利義務主體)的家與同族一立足于「對外關係」的闡明
長谷川試圖用「生活」與「統治」,對外關係為主;有賀、喜多野側重對內關係
他認為近世中期後,很多地方的家演變成大體上與家族、經營體相近單位
『日本家是什麼』,以長谷川看法舉出九項406-408
二、受家制度制約的繼承制度
研究日本法制史的大竹秀男(1962)指出,江戶時代前期很多地方通過男性諸子均分繼承設立分家,存在著夥伴型的本家分家關係。依據此觀點,長谷川善計提出幾項論點
一、有賀喜左衛門和喜多野清一的研究是以一子繼承和長子單獨繼承為前提,但是在江戶時代,親族分家原則上是通過分割繼承設立的
二、本家與親族分家的關係常具有父親親族的性質
三、近世中期以後新農田開墾的停滯以及幕府、延寶元年(1673)諸藩開始實施的分地限制令大大減少了均分權承,普及了不均等權承和長子單獨繼承,增大了設立分家的難度
四、同族是以家為單位,日本的同族並沒有超出村落而擴展
三、從包含非親族的家、同族到以家庭為中心的家、同族
近世初期的家、同族逐漸變成了「以家庭為中心的家」、「以親族為中心的同族」
永野由紀子(2005)認為女性在家中的地位和角色、農業作為家業存在的現實基礎、農業作方家產的現實依據等方面闡明了家所具有的「柔結構」
森本一彥(2006)明治民法給家帶來的向一元化規範制轉變壓力,一家祭祖的形式才最終得以完成。
四、從房與宗族看中國的譜系觀念和繼承制度
陳其南的概念
三、女性在房中的地位:女性不能在其生父的家族中形成房,沒有繼承其生父家產的權利,只有在家族的同意下,得到ㄧ些贈與的家產。
四、招婿婚與宗祧:如果沒有兒子繼承宗祧,而有女友就會招婿
二、分房的原則:漢人家族的土地所有關係建立在分房原則上
五、過房養取與宗祧:防止房的宗祧斷絕即絕嗣,可以採用招婿婚,但須有女兒
一、分房與宗祧(指家族相傳的世系:繼承):分房與分家(分財產)不同。
1.男性原則、2.世代原則、3.兄弟分化原、則4.從屬原則、5.擴展原則、6.分房原則
五、以房和宗族看中國的譜系觀念和繼承制度
(一)以統治與生活的歷史角度看譜系觀念的制度化,以井上徹(2000)論述的中心是宋代以後的新動向、以「宗法主義」為基礎的宗族的歷史特質
二、關於國家對宗法主義的態度
一、宋代希求復活總法是由科舉制度所誕生的知識分子(士大夫)
清朝對宗法主義的態度
(二)從統治與生活的歷史角度看繼承制度的生成演變
短期走訪婚
在宋代後,宗族形成運動,借重孝道公共道德的力量與家族連接的譜系觀念,吸收在家庭中被制度化的繼承制度基礎上得到展開
六、親密圈的再思考與再構想
日本的譜系觀念對人們影響不大
年邁雙親的贍養與護理→日本對父母的不負責任,長子夫婦受到社會譴責
中國譜系觀念項房和宗族滲透
年邁雙親的贍養與護理→兄弟姐妹輪流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