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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 (§266普通賭博罪1000元以下罰金 (行為地點 (旅館闢室賭博 (甲說:旅社本身是,但房間一但出租旅客,旅客即有支配使用權,性質與私家住…
賭博罪
§266普通賭博罪1000元以下罰金
行為地點
公共場所---供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出入、使用或聚集之場所EX:道路、公園、車站廣場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不特定人於特定時段得出入之場所EX:餐廳、飯店、百貨公司、百貨公司、廟宇、網咖
自家住宅?原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惟若長期供不特定人出入賭博財物,已失去私人住宅性質,則算
旅館闢室賭博
甲說:旅社本身是,但房間一但出租旅客,旅客即有支配使用權,性質與私家住宅無異
乙說(部分實務見解):旅館內之房間為旅館構成部分,旅館是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其房間也是
線上賭博
網路平台是否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有討論餘地
本法所稱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實體場地,不含虛擬世界
行為
偶然之事實決定財物得失的行為,無法支配輸贏
以詐欺手段支配勝敗,應成立詐欺罪
本罪係對向犯,對賭間每個人各有其目的,不能稱有犯意聯絡,對賭不能成立共同正犯
客體(財物)
金錢及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物品,包括動產與不動產
不包括財產上之利益---柏青哥的鋼珠,只能用來直接操作機具,沒有向業者兌換現金有價證券,不能論以本罪
躲避賭博罪花招:積分卡(日後赴該店可再玩機台之憑證)
主觀要件
主觀上對於自己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有所認識,而有決意賭博行為之心態
阻卻違法
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
部分實務見解:兌換獎品價值2000元以下
沒收
對象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
不含賭輸尚未交付之款項或行為人攜帶於身上之金錢或財物
§268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3年以下,3000元以下
行為
供給賭博場所
不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限
利用電話、傳真機供人聯絡下賭的場所或架設網站供人賭博都算
聚眾賭博
組頭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共同賭博
如果是邀約特定人在家賭博不算
主觀要件
故意
行為人主觀上對...之事實有所認識,從而決意為之的心態
意圖
需有營利意圖
指對於提供場所或聚賭行為抽取利益,非對賭贏取財物
僅對賭,對中獎機率為千分之一,中獎賠500倍,仍有利可圖,可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