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陞遷 (特困§23 (一般性或急迫性特殊困難請調案件,經查明符合 要件者,應隨時轉報, 但巡官、巡佐及警員等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人員一般性特殊困難請調…
陞遷
特困§23
一般性或急迫性特殊困難請調案件,經查明符合
要件者,應隨時轉報
但巡官、巡佐及警員等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人員一般性特殊困難請調案件,併年度定期請調辦理
前項特殊困難請調原因消滅,當事人應於一個月內重新申請,如有故為隱匿不為陳報者,除撤銷已核布之派令外,並追究責任
調任較低陞遷序列積分§7
經調任較低陞遷序列職務人員,其原任較高陞遷序列職務之年資、考績(
成)、獎懲及訓練進修積分應予併計。
前項人員陞職後,其原任較高陞遷序列職務之年資、考績(成)、獎懲及
訓練進修積分,亦應併計。但原調任較低陞遷序列職務期間之各項積分,
不予併計。
任期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15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主管職務
有管轄區域人員在同一單位 (管轄區)
主動報調§20
警察機關對所屬人員因違反品操風紀,非以調地不能解決之案件,得詳敘
具體事實主動報調,不受本辦法有關遷調規定之限制
四年內不得調回原報調之機關
陞任
陞任較高陞遷序列職務
遷調
遷調同一陞遷序列職務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參加與現職有關之專業訓練或講習時間在四週以上者,結訓後一年以內,不得調整其職務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一般行政及技術人員之陞遷,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辦理警察人員與一般行政或技術人員相互轉任時,除需具備各該任用法規之資格外,並應考量各該職務之特性及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