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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行政立法行為 (參、行政規則 (二、種類 ((一)法源:行程§159Ⅱ), 一、Def, 三、與法律保留原則關係?, 四、外部效力,…
4-1行政立法行為
參、行政規則
一、Def
二、種類
(一)法源:行程§159Ⅱ
三、與法律保留原則關係?
四、外部效力
五、解釋性行政規則見解變更
六、行政釋示拘束力
七、訂定程序
八、VS法規命令
貳、法規命令
一、Def
(一)法源:行程§150
H基於法律授權、抽象、對外發生
(二)內容
二、合法性要件:
(一)授權明確性原則
2.法條:行程§150
明列法律授權依據、
不得逾法律授權範圍
1.背景
基於法治國家的法律保留原則,
不得僅為廣泛抽象之授權,
否則將立法權讓給行政權,有違權力分立
3.實務
J313:非難「空白處罰規定」:
罰鍰構成要件及額度應由法律明定,
J345、346:法律授權限制人民權利:
法律授權內容具體、範圍明確合憲
J367授權命令之合法要件:
(二)概括授權僅能為
細節、技術性事項
(三)比例原則
三、訂定程序
四、適用
壹、概念
一、Def
指H基於法律授權或執行職務必要,
對外部行為/內部組織以法條形式
為一般性、抽象性規定
形式
行政作用→因權限屬H
實質
立法作用→因有制定規範功能
二、侵國會立法權?
(一)背景:立法與行政
非分立之因
1.行政內容具高度專業
2.國會審議時間長,難因應緊急事變
3.法律做一般性規定,難適用地方事務
(二)不侵國會立法
權之要件
國會授權H訂定命令
命令須遵法律優位原則
限制人民權益之法規命令,
須有法律具體明確授權
三、行政命令合法性要件
1.發布主體須為H
(1)內部單位無訂定權限:IF違反:命令視為不生效力
(2)團體可否自行發布/執行法規命令?
YES→公權由法律授與,授權法律有委任發布命令
NO→公權由法律授與H或本於職權所委任:
(因發布命令須國會監督,避免規避,使其地位高於H)
2.發布主體需有權限
違反:無效/撤銷
(1)訂定授權命令機關:授權法律明文機關
(2)訂定職權命令機關:屬其職權範圍
3.不得牴觸上位規範
法律優位原則
4.踐行法規手續
不含作業慣例手續
EX徵詢專家、團體意見
上位概念:行政行為
一、Def
H單方意思發動,
為權義之法律行為
二、種類
(一)行政立法/命令性
行政行為
規章、一般命令
(二)特定、具體處分
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