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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之性質 (構成違反秩序
行為之要件 (違法性 (行罰$12:(阻卻違法事由-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
行政罰之性質
構成違反秩序
行為之要件
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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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罰$11:(阻卻違法事由-依法令與一命令之行為)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但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
法令: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等一般抽象性之規範,亦包括內不法、外部法等有法拘束力者
命令限於所屬上級公務員之"職務命令",係指個別具體之指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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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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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條件(故意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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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275: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需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危及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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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政罰法$10: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發生,依法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事實者相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行為人得以作為或不作為之方式,均可能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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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者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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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令見解認知錯誤
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處罰,倘因行政法規之解釋或適用仍有不同解,而司法或行政實務上尚無大法官解釋、判例、行政釋示或以其他方式行成可資尊行之見解,且行為人於行為時所依據之見解於法理上具有相當合理之理由者,縱行為後司法或行政機關認另一見解為適法,仍可因對行為人之適法行為無期待可能而阻卻其責任
執法機關對行為人是否具備有責性要件之判斷,其主要順序如下:有無責任能力、有無故意過失(依行政罰法第8調前段規定不能以"不知法規"而認定其無故意或過失)、有無阻去責任是由、得否依行政罰法$8但書規定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9I、II->$7->$11、1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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