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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5 權利救濟 (調解 (項目 (民事案件, 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 效力 (同法院確定判決, 不得再提起訴訟), 機關…
L5 權利救濟
調解
機關
(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項目
民事案件
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
法源
鄉鎮市調解條例
效力
同法院確定判決
不得再提起訴訟
訴訟
刑事訴訟
提起方式
自訴
犯罪被害人
委任律師
公訴
檢察官
案件類型
告訴乃論
非告訴乃論
案件來源
告發
自首
主動調查
告訴
行政訴訟
不當或違法之行政處分、損害人民權利或法律上的利益、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
先行程序:訴願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民事訴訟
法官不主動介入、僅擔任公正裁判者的角色
以雙方當事人為主
和解
訴訟外和解
民事和解契約
不具強制執行力
訴訟上和解
法院和解筆錄
具強制執行力
效力同法院確定判決
仲裁
訂立書面協議
依法得和解事項
仲裁人(仲裁庭)
效力同法院確定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