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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4 勞動契約 (4.2 勞動契約與類似供給契約比較 (承攬契約
承攬人為他人(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給予報酬之契約(重點在工作是否完成…
Ch04 勞動契約
4.1 勞動契約的意義、性質、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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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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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繼續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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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特定性工作(特定時間內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
特定性工作特別指比較長期才能完成的工作
ex.企業承包行傳枝空調系統維護工程1年,當契約屆滿,便無需雇用。特定性工作之工作期間超過1年者,須向主管機關核備。
4.2 勞動契約與類似供給契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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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動中的契約關係
派遣勞動
(又稱臨時勞動、機構勞動與租賃勞動)
雇主在勞工的同意下,提供給其他機構從事勞務,並接受該機構的指揮監督。
一般稱為人力派遣公司或勞動派遣公司。
派遣勞動根據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的勞動契約種類,分成「經常雇用型」與「登錄型」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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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型
派遣機關與派遣勞工之間沒有簽訂不定期勞動契約,派遣勞工只是在派遣機構登記。當要派機關像派遣機關提出派遣需求,派遣機關從登記的勞工中選擇適合的登記者,提供給要派機構,此時,派遣機構才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契約期間通常與派遣機構與要派機構相同。
當要派契約期滿時,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的派遣契約也隨之終止,回到登陸狀態。
ex.小孔當派遣工程師
4.3 勞動契約之成立與存續
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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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
只要受雇者與雇主雙方達成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告成立,原則上無需以書面或形諸文字,當事人口頭約定、默視的意思表示或行為均可。
仍有例外,如:雇主招收技術生,必須以書面訂立訓練契約,並交送主管機關備案(勞基64條);特定性工作的定期勞動契約超過一年,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船舶人員之雇傭契約,應以書面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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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續
定期契約轉為不定期契約
根據勞基法第9條,若定期契約屆滿,勞工繼續工作,雇主不立即表示反對,契約仍然存在,被視為不定期契約,此情況稱為「契約的法定更新」。
此外,定期契約屆滿,雙方另訂新約,若前後契約期間超過90天且間隔不超過30天,前後兩個契約應合併,從一開始就應視為不定期契約。
工作年資的計算
勞工工作年資從受雇當天開始起算,而且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
- 定期契約屆滿,或未滿3個月而另訂新約,或者不定期契約因故(勞資雙方合議而成立的事由,不包含辭職與解雇)停止履行(留職停薪)後又繼續履行原約,前後年資應合併計算。
- 同一僱主調動前後的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新雇主應該承認留用勞工的年資,勞工受新舊雇主雇用時,前後年資應合併計算
4.4 勞動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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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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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薪休假
- 需經過勞資雙方同意,不得單方面硬性實施(勞基法21條第一項)
- 無薪休假,給付勞工之月薪不能低於基本工資
- 無薪休假期間,雇主仍應為勞工繳納勞健保,也應照實提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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