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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執行要件 (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 逾期仍不履行,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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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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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強制
怠金。行執$30: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有上限)怠金。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不可代替之行為,具行為義務
行執$31: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不行為義務
連續處以怠金->怠金得連續處之,其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違反醫行為不二罰原則,須依行執$27條之原則先告誡在處以怠金,且怠金需有書面處分EX:怠金->告誡->怠金->告誡...
代履行。行執$29: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可代替之行為,具有行為義務
代履行費用得預先徵收,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執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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