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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行政執行程序及方法 (限制住居與拘提管收(行執$17) (管收 (要件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行政執行程序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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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執$17-1禁奢條款
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物。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一項之禁止命令者,行政執行處得限期命其清償適當之金額,或命其報告一定期間之財產狀況、收入及資金運用情形義務人不為清償、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視為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行政執行處得依前條規定處理。
基本概念
原因
依法令之行政處分
告誡-在強制執行前之步驟
何為告誡:行執$11
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告誡的法律性質:
1.觀念通知說:僅為重申客觀事實,係視為民法上催告同性質
2.行政處分說:雖為再度重申客觀事實,但其行為得解除執行之障礙,具有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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