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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 (附款 (付款之種類 (負擔VS條件&期限 (相對人不履行負擔時,仍得享受主處分所賦予的權利;若當事人未履行條件或期限時,該處分之內部效力…
行政處分
附款
付款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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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行政處分在作成授益處分時,課予相對人一定之行政法上之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學說上多承認負擔應為一獨立之行政處分,期與一般處分不同之處為,當主行政處分不生效力時,負擔也不生效力,且,負擔所規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只有在相對人主張或使用該授意處分之內容時,才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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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VS條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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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當事人不履行負擔所規定之義務時,主管機關得根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以代履行、科以罰金或直接情治方式加以貫徹;或在當事人不履行負擔時,直接廢止該給予利益之許可處分。;當事人若不履行該條件時,相對人並不負有任何義務,僅不得享受主授益處分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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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的合法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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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方式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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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行程$96):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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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通知、生效與各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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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對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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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院的拘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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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具有構成要件效力,及有效之行政處分,處分機關以外之國家機關,包括法院,除非是有權撤銷機關,應尊重該行政處分,...,由於前行政處分並非訴訟對象,該她行政處分之受訴行政法院,並不能審查前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前行政處分之合法性應由以前行政處分為程序對象或訴訟對象之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審查之。(台北93訴457)
基於司法不告不理原則與訴訟效率的考量,法院不宜審查前階段處分之合法性。(台北93簡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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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的撤銷予廢止(事後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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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處分
違法(撤銷)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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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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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越兩年(為法安定性考量)(行程$121)
$121:第117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有撤銷原因起2年內為之。
"知":係指明知及確實知曉對處分相對人有撤銷違法處分之原因為始點,並非以知悉違法原因時,為時效起算之始點。(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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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3條規定原眷戶享有:承購依該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予補助購宅款之權益,是否屬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所作成之授意行政處分?行政機關註銷原眷戶之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是否有違行政程序法第124調除斥期間之適用?(首先先看這個廢止是否是123條所規定的合法授意處分的廢止,看行政機關原先是否有示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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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乙說: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所核發證明眷舍配住之眷舍居住憑證,雖係屬公文書,然原僅係單純私權證明文件,自非授予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原眷戶權益之授意行政處分,從而有關註銷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處分,故係不利於原眷戶之行政處分,並非授意行政處分之廢止,且係因原眷戶違反法定作為義務,而經主管機關及國防部依法為註銷處分,自無行政程序法第124條所規定2年除斥期間之問題。
具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處分,處分的性質一處分相對人定之,第三人授意乃屬附帶產生,通誠意僅違反設立一,如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自可提起訴訟以資救濟,如將第三人提升至程序相對人地位而予以同等保護,似有輕重失衡之虞,亦有為本法之立法精神。
違法之行政處分(有瑕疵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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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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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程$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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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處分之救濟:先依據(程$113: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向行政機關確認,才得提起訴訟(行訴$6):
行政處分之轉換:元處分違法將違法處分轉換為合法的處分,(行程$116)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得補正:瑕疵補正主要對於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行程$114):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需經訴願程序的(2~5項)需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不需經訴願程序的須臾行政訴訟終結前向行政法院為之。
補正的主體為誰做錯誰補正,別人不得替其補正
應於補正期限內補正,包括給當事人補正機會,則此補正為合法校的行政處分,若機關預期未補正,則瑕疵無法治癒則為違法得撤銷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則得訴願訴訟。
救濟(行程$98、99)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為之者,該機關應於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前項情形,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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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92: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惟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務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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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行為(先行行為)
有法效性
459:兵役體位判定,係徵兵機關就役男應否服兵役即應符合種兵役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此種判定役男為何種體位之決定行為,部位其所用名稱為和,對役男在憲法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從而,受判定之役男,如認其判定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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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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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性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於事實尚未調查終結前,為保留嗣後之審查集中局決定,對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先行做成暫時性之決定。EX:交通違規之舉發通知,行政機關於做成暫時性處分後,如另行做成終局之行政處分,則原先之暫時性處分即被取代,無須撤銷,亦不適用關於撤銷處分之信賴保護原則。得單獨對此處分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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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具體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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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
交通號誌(紅綠燈):當事人特定屬一般處分
警告標誌、指示標誌:不具命令或禁止之要求屬於觀念通知
都市計畫變更:148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行政法院認非屬於對特定人所為之行政處分,人民不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以裁定駁回。
156: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供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及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使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自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此項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與都市計畫之擬訂、發布及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五年定期通盤檢討所作必要之變更,並非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有所不同。
最高94裁1569:又查都市計畫之定期通案檢討與公布後之個案變更,二者目的不同,定期通案檢討(非VA)係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預計長期之發展情形,做有計畫之發展;而個案變更(VA)僅對特殊事由而必須作具體範圍之使用變更。
公告土地現值是否為VA:
否定說:直轄市或縣政府公告土地現值之作用,不僅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級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此等作用,主要在於規範行政機關內部運作之基準及提供土地所有權人等相關土地權力人之參考,因而逾期公告時,尚未對特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可得確定之權利人發生法律效果,其性質為行政規則,而非行政處分或一般處分,如有不服,僅能對伊該公告土地現值做成之處粉不服時,一併主張,由救濟機關一併審查該行政規則是否合法。
行政機關所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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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委員會、律師覆審委員會:
378:在組織結構上懲戒委員會分別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或與法院審理送送案件之程序類同,各該委員會性質上屬於法院所設之職業懲戒法庭,與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委員會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有別。雖各該懲戒委員會之成員除法官及檢察官外,尚有律師或學者,此乃職業懲戒組織之通例...受懲戒之律師對於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符者,得求覆審,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屬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起行政訴訟。
除律師懲戒委員會外,如會計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委員會,依釋字295:財政部依會計師法規定,設置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所為懲戒決議,係行政處分,被懲戒之會計師有所不符,對之聲請覆審,實質上與訴願相當。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覆審決議,相當於最終訴願決定...懲戒人如因該項決議違法,認為損害其權利者,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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