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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瀆職罪與貪汙治罪條例解析 (陸、濫用職權罪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罪, 二、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罪,…
刑法瀆職罪與貪汙治罪條例解析
陸、濫用職權罪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罪
二、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罪
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
四、收取回扣與浮報舞弊罪
五、違法徵收罪
六、抑留或剋扣款物罪
七、藉勢徵募財物罪
八、包庇罪
肆、賄賂罪
一、賄賂罪類型
(一)違背職務受賄罪
(二)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三)準受賄罪
二、賄賂罪之行為態樣
三、賄賂罪行為之客體
四、賄賂罪行為之情狀
五、賄賂行為常見之案例
(一)違背職務之行為
(二)不違背職務之行為
六、賄賂與餽贈之區別
柒、公務員貪污瀆職罪以外之特別犯罪
一、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
二、行賄罪
三、贓物罪
四、誣告罪
壹、《刑法》基本概念
一、罪刑法定原則
二、犯罪之主觀構成要件-故意與過失
(一)直接故意
(二)間接故意
(三)無認識過失
(四)有認識過失
三、阻卻(排除)違法事由
(一)正當防衛
(二)緊急避難
(四)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
(五)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三)依法令之行為
貳、貪汙瀆職罪之行為主體
一、94年修正之《刑法》總則關於公務員之定義
二、《刑法》第10條規定之公務員類型
(一)身分公務員
(二)授權公務員
(三)委託公務員
三、95年修正之《貪汙治罪條例》第2條,因未就公務員之定義規定,則依同條例第19條規定,仍應適用《刑法》第10條關於公務員定義之規定
參、公務員貪污瀆職犯罪之類型
一、《刑法》第4章瀆職罪之規定
二、《貪汙治罪條例》之規定
三、其他特別法之規定(例)
伍、違背職務罪
一、圖利罪
(一)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
(二)公務員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
(三)圖利與行政裁量
(四)圖利與便民
(五)圖利罪常見之實例
二、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三、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秘密罪
捌、貪污瀆職罪之減免罪責、沒收與追繳
一、減免罪責事由
二、犯罪所得
拾、案例解析
[案例一]:採購驗收不實、收賄行為
[案例二]:公務員主動辦理災害救助
玖、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