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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8大關鍵基礎建設) (對象 (四、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地方機關(構)或行政法人。,…
資通安全管理法(8大關鍵基礎建設) (對象, 機會, 第6條 : 行政院得查核所屬或監督之公務機關及適用前項辦法之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情形。, 第八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於本法適用範圍內,:warning:委外辦理資通系統之建置、維運或資通服務之提
供,應考量受託者之專業能力與經驗 , 第十條 公務機關應置資通安全長,由機關首長指派副首長或適當人員兼任, 第十四條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對於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未遵守相關資通安全義務,致國家或社會受有重大損害時,除依法追訴行為人相關法律
責任外,並應追究行為人、其服務機關資通安全長及相關人員之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