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益
脫逃
妨礙公務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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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誣告
瀆職
172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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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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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169誣告
168偽證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證人、鑑定人、通譯
具結,而為虛偽陳述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
171未指定犯人
170直血尊,加重1/2
I,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
II,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
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163,公務員
161,己手
I,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
II,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
III,聚眾以強暴脅迫
首謀及下手實施
助勢
IV,前三項未遂罰之
I,縱放或便利
IV,前三項未遂罰之
V,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I,公務員縱放或便利
II,因過失致前項之人
III,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136
138
140
I,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
II,意圖使公務員
施強暴脅迫者
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
執行一定之職務
使公務員辭職
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