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益

脫逃

妨礙公務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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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誣告

瀆職

172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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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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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169誣告

168偽證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證人、鑑定人、通譯

具結,而為虛偽陳述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

171未指定犯人

170直血尊,加重1/2

I,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

II,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

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163,公務員

161,己手

I,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

II,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

III,聚眾以強暴脅迫

首謀及下手實施

助勢

IV,前三項未遂罰之

I,縱放或便利

IV,前三項未遂罰之

V,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I,公務員縱放或便利

II,因過失致前項之人

III,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136

138

140

I,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

II,意圖使公務員

施強暴脅迫者

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

執行一定之職務

使公務員辭職

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