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程序

土地徵收程序

二、核准

三、執行

一、申請

(一)申請前之程序

(二)申請徵收:(徵13 I)擬具1.徵收計畫書(13-1) 2.徵收土地圖冊或土地改良物清冊 3.土地使用計畫圖

1.舉行公聽會並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徵10):公聽會至少2場

2.協議價購:(徵11)依市價>法定先行程序

(一)核准機關:(徵14)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

(二)審核事項:(徵13 II)
1.是否符合徵收之公益性、必要性及是否適當與合理
2.需用土地人是否具有執行該事業之能力
3.該事業申請徵收之土地是否符合現行都市計畫、區域計畫與國土計畫
4.該事業計畫是否有助於土地適當且合理之使用
5.該事業計畫之財務評估是否合理可行
6.對低收入戶或中低收戶之安置計畫 (徵34-1)是否合理可行
7.其他依法應為或得為審查之對象

(三)核准徵收通知:(徵17)將原案通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一)徵收之公告與通知:(徵18)接到核准徵收案>公告30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及他項權利人
(徵22 I)公告事項異議>公告期間內書面提出>主管機關查明處理、書面通知
(徵22 II III) 徵收補償價額異議>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書面異議>查明處理、書面通知
查處不服>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不服>行政救濟
*<公告效力>一、確定徵收補償對象:(徵24)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載者為準、公告前取得未經登記完畢>申請權利備案 二、土地權利處分限制:(徵23)不得分割、合併、處分或設定負擔
不得為建築物之改良、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物之增加種植

(二)補償費之發給或提存:(徵20)公告期滿15日內發給(徵26)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逾15年歸屬國庫

(三)徵收之完成:(徵21)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
1.(徵28)徵收土地之限期交付與遷移 (徵29)墳墓
2.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土登82)補償完竣後1個月內,連同徵收土地清冊及權利書狀,囑託登記機關登記

區段徵收之程序

五、發給抵價地之申請:(徵40 I)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時,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書面申請

六、計算原土地所有權人有關權益之標準與劃定抵價地位置:(徵45)估計路線價或區段價>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做為計算基準

四、區段徵收之申請核准與公告通知:(徵38)申請應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徵收土地圖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公聽會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徵48準用18)公告30日

七、補償費之發給:(徵39 I)除以抵價地補償、按徵收當期市價補償

三、舉行公聽會:(徵施39)

八、工程施工

二、勘查測量與土地權利處分之限制:(平53 II)勘查測量
(徵37)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禁止期間不超過1年6月

九、抵價地之分配

一、選定區段徵收地區:(徵4)

十、區段徵收開發後土地之處理:
(徵43)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以作價或領回土地方式撥供該管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分配
(徵43-1)得規劃農業專用區,供原土地所有人以其已領之現金地價補償費數額申請折算配售土地,做為農業耕作使用
(徵44)1.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其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其應領地價補償費數額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率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並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單位地價折算之
2.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及國民學校用地,無償登記為直轄市有或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3.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得由主管機關依財務需要,於徵收計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公營事業機構使用
4.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得以讓售
5.其餘可供建築用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二)抵價地之分配原則與作業程序:公開抽籤、土地所有人自行選擇分配街廓為原則

(三)抵價地分配面積之折算與差額之處理:(徵44)按其應領補償地價補償費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比例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並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單位地價折算之 (徵46 )應領vs實領面積 實領超額>按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繳納差額地價 不足>發給

(一)抵價地分配之總面積:(徵39 II)徵收總面積50%原則、不得少於40% 經農地重劃地區不得少於45%
(徵41)原有土地有負擔>限期自行清理>不自行清理不發抵價地>現金補償

(四)抵價地權利之清理:
1.(徵44 III)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接到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徵44 IV)申請改發>1個月內1次為限
2.(徵42)原有土地上設定有抵押權或典權>得申請於發給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 權利範圍、價值、次序>協議定之
3.(徵41)原有土地上訂有耕地租約或設定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限期自行清理

十一、財務結算與成果報告:處分收入優先抵付開發總費用、盈餘撥供平均地權基金、不足由基金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