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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權與優先購買權/徵收撤銷廢止/補償 (撤銷/廢止 (三、區別: (一、原因不同:撤銷>處分自始違法或不當之瑕疵/廢止>處分原為合法適當>情事變更…
收回權與優先購買權/徵收撤銷廢止/補償 (撤銷/廢止, (一、收回權(徵9 ), 二、優先購買權(徵59I):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應公告1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10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 (徵59 III)區段徵收不適用之), 徵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