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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秩序罪章(1) (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 (§149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主體 (首謀者, 在場助勢之人), 行為情狀…
妨害秩序罪章(1)
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
§149
主觀構成要件
意圖
強暴脅迫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主體
首謀者
在場助勢之人
行為
「不解散」
行為情狀
「公然聚眾」
出於首謀者的誘引,而公開聚集於一定地點,可以從事共同行為的不特定多數人
「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
該管公務員
具有維持治安秩序的職責,而有權發布解散命令的公務員
受解散命令三次以上
實務
最低的限制
如受四次或五次以上的解散命令,而終於聽命解散者,即無論以本罪之餘地
發布的時間,必須有相當的時間間隔
恐嚇公眾罪
§151
行為
「恐嚇」
「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
行為結果
「致生危害於公安」
具體危險犯
行為客體
「公眾」
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vs.§305
特定的一人或數人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150
行為
施強暴脅迫
行為情狀
「公然聚眾」
公然
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況
聚眾
多數不特定人的集合,而且隨時可以增加人數的狀況
行為主體
首謀者
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
在場助勢之人
行為結果
實務
具體危險犯
聚眾實施暴行,其程度「足以危害地方之安寧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