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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投票罪章(1) (妨害投票自由罪 (§142 Ⅰ (行為 (「強暴脅迫」, 「其他非法之方法」), 行為客體 (「法定之政治上選舉」…
妨害投票罪章(1)
妨害投票自由罪
§142 Ⅰ
行為
「強暴脅迫」
「其他非法之方法」
行為客體
「法定之政治上選舉」
依據法律規定,有關政治性之一切選舉
例如:總統、副總統、縣市長、鄉鎮市長、里長及各級民意代表等選舉
「其他投票權」
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權以外,其他與選舉權有相同性質之政治上投票權
例如:罷免、創制、複決等
行為結果
「妨害他人自由行使」
「既遂」與「未遂」的區分?
§142 Ⅱ
未遂犯
利誘投票罪
§145
行為
以「生計上之利害」
「誘惑」
投票人
不行使其投票權
為一定之行使
舉動犯
一有「誘惑行為」即屬之,不問是否確實「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經濟上或職業上之利害關係
投票受賄罪
§143 Ⅰ
行為
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行為主體
純正身分犯
「有投票權之人」
Q:如何解釋?(提前賄選)
投票行賄罪
§144
行為
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行為客體
「有投票權之人」
Q:如何解釋?(提前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