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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行訴之要件 ((一)一般要件:1.審判及管轄權 2.當事人及訴訟能力 3.非已確定或已繫屬其他行政法院之事件4.提訴之方式 5…
行政訴訟法
行訴之要件
(一)一般要件:1.審判及管轄權 2.當事人及訴訟能力 3.非已確定或已繫屬其他行政法院之事件4.提訴之方式 5.當事人適格 6.訴訟權能 7.一般權利保護必要
(二)訴願前置程序:原則上須經訴願,不符管機之決定,始得提。例外:確訴、一般給付、已經相當訴願程序、交通裁決、第3人參加
(三)特別要件:1.撤訴(§4I):現存有效VA 2.訴願未果 3.法定時間內提
2.怠處訴(§5I):1.VA 2.未於相當期限內做成申請VA,AP§151、願§2 II-2個月。3.訴願未果 4.法定時間內
3.拒申訴(§5 II):1.VA 2.願未果 3.法定期間內提
4.確訴(§6 ):(1)請求確認VA無效、違法或公法律關係存否 (2)有即受確認之法律上利益 確認訴訟之補充性:得提撤、課義或一般訴,不得提。
5.一般給訴(§8I):公法上財產給付、非財產給付或公法契約之給付
6.合併請求損償(§7)
行政法院之審判權、管轄權
審判權之例外:1.憲法爭議 2.選舉罷免(民) 3.違反社維法(地 簡易) 4.律師懲戒 5.國賠 6.公務員懲戒 7.刑事補償 8.智財 9.法官懲戒
管轄權:管轄恆定
地方法院行訴庭管轄:1.簡易訴訟 (40萬以下) 2.交通裁決 3.收容聲請 4.相關程序事件(保全證據聲請、假扣押之聲請、假處分聲請、給付裁判強執之聲請)
暫時之權利保護
停止執行
適用:撤訴、確認VA無效之訴。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例外難以回復之損害,情事急迫。停執對公益不致有重大影響。
假扣押
為保全公法上$給付之強執
假處分
1.得請求停執者,不得申請假處分。撤訴X,一般、課予義務訴O
當事人、代理人
(一)當事人(§23):原告、被告、必要參加人、普通參加人
(二)代理人:須受特別委任
行訴之提起、審理、裁判、和解
一審程序:§105以原就被→§107程序審查→§108送達訴狀於被告→§109定言辯日→言辯、調查事證→裁判宣示
言詞辯論主義§188 I;例外:
行訴裁判之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