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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 (警察組織 (§5 警政署職掌 (執行 (全國警察行政事務), 掌理 (全國性警察業務 (保安警察 (準備應變, 協助地方, 拱衛中樞),…
警察法
警察組織
§5 警政署職掌
執行
全國警察行政事務
掌理
全國性警察業務
外事警察
保護外僑
處理涉外案件
國境警察
管理
警備邊疆
出入國境
保安警察
準備應變
協助地方
拱衛中樞
刑事警察
預防犯罪
協助偵查
內亂外患
水上警察
防護
連跨數省何湖
警衛領海
各種專業警察
防護國營
航空
工礦
森林
漁
鐵路
鹽
法學概念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一條
內政部
警政署承內政部部長之命
,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
§4 內政部職掌
全國警察行政
指導、監督
實施
直轄市
警政
警衛
縣(市)
警衛
§3.I 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地方執行
§3 警察制度
服制 (警察服制條例)
官規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公務人員保障法等)
勤務制度(警察勤務條例)
警察官制 (中央、直轄市、縣市警察組織)
教育 (警察教育條例)
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
§3.II 地方立法並執行
實施事項
直轄市
警政
警衛
縣(市)
警衛
§6 全國性警察業務之指揮監督
§8 直轄市縣市政府職掌
§15 學校
§16 預算
§17 設備
§18 武器彈藥
警察人員
§11 官職分立
§12 警員制
§13 任用條件
警察作用
§9 警察職權
§19 施行細則
§2 法定任務
主要任務
維持公共秩序
保護社會安全
防止一切危害
輔助任務
促進人民福利
§1 法源依據
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7款
§10 警察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