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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教育 (地方教育行政沿革 (1870 初等教育法頒布, 1899 地方政府法案, 1944 教育法案正式予以取消,發展各地方初等、中等以及擴充教…
英國教育
地方教育行政沿革
1870 初等教育法頒布
1899 地方政府法案
1944 教育法案正式予以取消,發展各地方初等、中等以及擴充教育
1839 國家支配教育權
1833 補助初等教育建築,控制教育的開端
1972 地方政府法案廢除所有的地方委員會和特區
中等教育:十一到十八歲。
私立學校(獨立學校):公學(培養紳士風度),悠久歷史,古典課程ex古典英文,在綜合中學很少教授
一班型態為綜合中學,約有九成選擇就讀。
公立學校:中間學校(小學跟中學的中間)、文法中學(英國最古老的公立中學,有GCSE考試,合格才繼續學習)、現在中學、技術中學(偏向台灣的高商)、綜合中學(文法技術現代合併)
GCSE中等普通教育證書
高等教育
大學
三年(18-20)
學院
繼續教育(大學之前)
多為公立學校,實施年限視學生需求而定
初等教育:五到七歲_幼兒學校,八到十一歲_初等學校
學前教育:保育
義務教育到五到十六歲_11年
地方教育組織
地方教育局
多數不是教育專業人員
教育委員會
委員會應包喎對教育有經驗的人
地方議會
法定的地方教育當局(人民選的)
地方教育局對委員會負責,委員會對議會負責
學校管理委員會(董事會)
遵行國定課程
決定學校性教育及作息
學校一般指揮:校長
維護政治平衡、接受申訴
國定課程
基礎科目:外語物理歷史地理體育美術音樂技藝
核心科目:數學英文科學
依年齡分成四個階段
台灣的教育局vs英國教育局差別
英國是委員會,議會選的,權力分散的
台灣上面是地方首長
學制簡介
學年開始於九月,一年分成邱春夏三個學期,秋季學期始於九月上旬。
師資培育
一般大學
大學部養成:教育學士學位(BED),或學位與教師資格分開處理
學士後師資課程:畢業後修讀1~2教師專業課程
公私立學校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