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判決的效力

羈束力

執行力

確定力

§206

形式確定力

給付判決的執行

判決宣示後,該為判決的行政法院應受羈束,不得再任意變更或撤銷原判決

實質確定力

不可爭力

既判力

當事人對於裁判已不能循通常救濟途徑聲明不服及撤銷者

既判力主觀範圍的擴張

目的

意義

實體法

程序法

裁判所形成的法律關係,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的繼受人應受拘束

各種法院對於「同一訴訟標的」均不得更為裁判,尤其不得為與先前相歧異的裁判

§215

§216 Ⅰ、Ⅲ

§214

不許法院就同一訴訟標的再為相反的判決

形成判決內容的實現

§305 Ⅰ

§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