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判決的效力
羈束力
執行力
確定力
§206
形式確定力
給付判決的執行
判決宣示後,該為判決的行政法院應受羈束,不得再任意變更或撤銷原判決
實質確定力
不可爭力
既判力
當事人對於裁判已不能循通常救濟途徑聲明不服及撤銷者
既判力主觀範圍的擴張
目的
意義
實體法
程序法
裁判所形成的法律關係,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的繼受人應受拘束
各種法院對於「同一訴訟標的」均不得更為裁判,尤其不得為與先前相歧異的裁判
§215
§216 Ⅰ、Ⅲ
§214
不許法院就同一訴訟標的再為相反的判決
形成判決內容的實現
§305 Ⅰ
§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