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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判決的效力 (執行力 (給付判決的執行 (§305 Ⅰ), 形成判決內容的實現 (§304)), 確定力 (形式確定力 (不可爭力…
確定判決的效力
執行力
給付判決的執行
§305 Ⅰ
形成判決內容的實現
§304
確定力
形式確定力
不可爭力
當事人對於裁判已不能循通常救濟途徑聲明不服及撤銷者
實質確定力
既判力
既判力主觀範圍的擴張
§215
§216 Ⅰ、Ⅲ
§214
目的
不許法院就同一訴訟標的再為相反的判決
意義
實體法
裁判所形成的法律關係,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的繼受人應受拘束
程序法
各種法院對於「同一訴訟標的」均不得更為裁判,尤其不得為與先前相歧異的裁判
羈束力
§206
判決宣示後,該為判決的行政法院應受羈束,不得再任意變更或撤銷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