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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教育行政制度 (英國非政府部門之公共機構(NDPBs) (董事會成員通常由部會首長或由女王任命, 所有董事會成員之任命必須符合公職任命委員會的規…
英國教育行政制度
英國非政府部門之公共機構(NDPBs)
董事會成員通常由部會首長或由女王任命
所有董事會成員之任命必須符合公職任命委員會的規定
員工非屬公務人員
部會首長必須向國會報告,必要時得依國會批准或女王命令將該NDPB結束。
NDPBs負責人通常對董事會及本身預算負責
大多數NDPBs係以補助款方式運作,惟部分可以向特定部門徵收作業費 。
權責通常依相關法令辦理, 並具有法人資格。
英國學校管理委員會
透過董事會的集思廣益,使學校的決策較嚴謹,且可避免校長的獨裁。
使學校更能對社區負責
透過社區人士的參與,學校較能適應社區的需求。
讓社區人士及教師參與董會,可激發對學校的向心力。
給予學校一些自主性,尊重專業發展。
英國中央教育行政
威爾斯中央教育行政機關
分別負責相關業務的政策擬定、計畫、撥款和監控事宜。
另外還設有商業發展處,支援組織內部有關財政、系統和人事等事宜。
四個部門:孩童與學校課、資格與課程課、終身學習與技能課、高等學習課
蘇格蘭中央教育行政機關
蘇格蘭行政院、交通與終身學習部
蘇格蘭行政委員會
蘇格蘭教育部
英格蘭教育標準局
商業競標方式,委由不屬教育標準局正式編制內的獨立督學來承包。
負責師資教育、中小學教育、幼兒教育和地方教育局的視導工作
北愛爾蘭中央教育行政機關
教育廳
就業與學習廳
英國地方教育行政
教育委員會
又分初等教育委員會、中等教育委員會、特殊服務小組委員會等
委員會應包括對教育有經驗之士,及對該地方教育有深刻認識之人,但須半數以上應為議員之成員。
對議會負責
地方教育局
教育局的人都具有專業知能,可供教育當局諮商與有時間處理教育行政事務。
對委員會負責
地方議會
法定的地方教育當局,因為議員人數眾多,不適合執行實際職務
因此設立其下教育委員會,且將行政權授之。
英國教育行政背景
政經文化
世界第四大經濟體
君主立憲、責任內閣制
教育之目標強調培育學生的職業技能
行政
威爾斯
英國國會所通過的法令,除另有規定外,均通行於威爾斯。
蘇格蘭
成立國會和蘇格蘭行政院,除外交與國防外,其他內政皆可自己主管。
英格蘭
九個行政區域都設有區域辦公室,負責管理和執行中央政府部門的方案和計畫。
北愛爾蘭
議會及行政院目前都在2002年10月暫停運作,權力回歸倫敦西敏寺國會。
英國公部門
地方政府
公共企業
中央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