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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要件 ((一)訴願主體為人民,1.人民 2.地治團或其他公法人 3.HB, (二)VA違法、不當或HB違作為義務, (三)損P之權益…
訴願法
要件
(一)訴願主體為人民,1.人民 2.地治團或其他公法人 3.HB
(二)VA違法、不當或HB違作為義務
(三)損P之權益:客觀上足致
(四)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
(五)於法定時間內依法定程序提
(六) 有先行程序者應經該程序 EX :稅稽法之複查、健保法之審議、海關之申復、專利法再審、商標法之異議、兵役法及藥事法之復核
(七)不屬應循其他相當訴願途徑救濟之事件 EX:復審、政府採購法之申訴審議(異議或申訴)、專職人員懲戒之覆審、教師法之申再申
訴願之審查
決定期間
(一)願§85I:1.收願書30天 2.必要時延2個月
(二)願§57:表示不服,30天內補送
(三)願§62:願書不合法定程式,20天補正。
訴願決定
程序:不受理§77、80I
實體:無理由-駁回(願§79)
撤願
撤銷;變更;撤,另為;情況決定(願§81、83)
課與義務訴願:命為一定處分(願§82I)
訴願決定書
15天內送達
願§90,不服決定於2個月內行訴。
訴願中和解
(一)反對 (二)肯定,申論採肯定說
訴願中再審
再審有3種:1.行程§128 2.訴願再審(30天內) 3.訴訟再審
權限
受理訴願機關
(一)列舉:1.願§4(基礎管轄)※原處分機關認定:已實施VA時之名義。但上基本於法定職權而為VA交下執,以上機。
(二)補充:願§5比照管轄
(三)特殊:1.數機關共為VA,向共同上機。願§6
2.權限委託:願§7視為委託機關之VA,向原委託或上機。例外:農保:以內政部為願機,內政部委託勞保局。國民年金:最高行99年6月聯會(二)內政部→實務:衛福部。
3.委任:願§8,受委託VA,向受託之直上機。
4.委辦:願§9:受委辦VA,向受委辦之直上機。
5.行政委託:願§10:團體或個人名義為VA,向原委機。
(四)爭議:願§12,管轄權爭議(共同直上機。)
訴願之效力
(二)延宕效力:願標的之VA,因願之提不發生形式存續力。願§93I,VA之執原則上不停止。
1.例外:願§93II:原VA之合法性顯有疑,或原VA之執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有急迫情事。非為違重大公益所必要,受願機或原處機得依職權或申請,就VA或一部停執。
2.願§93 III: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情況緊急。
(一)繫屬效力:提願後成立案件,管轄機關應予審理,並做決定
(三)移審效力:因提願,該事件由原機關移歸受訴願管轄機關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