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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教育行政制度 (英國中央教育行政 (孩童、學校及家庭部 (目前最高的教育行政機關, 最高主管是國務大臣, 四位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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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教育行政制度
英國中央教育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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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格蘭中央教育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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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格蘭行政委員會
•蘇格蘭皇家督學處:主管學前教育、中小學校教育、擴充教育和地方教育局視導業務。核心目標為改善蘇格蘭教育中學習者的水準、品質與成就
•蘇格蘭歷史古蹟城:負責國家遺產相關工作,以及提倡相關知識與遊樂
北愛爾蘭中央教育行政機關
教育廳
•廳長人選由北愛爾蘭自行任命當地人出任
•業務範圍在學前教育、中小學教育、特殊教育以及圖書館
•功能為:
1.針對教育政策給予建議 2.擬訂法案架構
3.說明教育制度的效能 4.經由教育訓練視導課評鑑學校教學與師資教育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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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地方教育行政
歷史:
•英國教育歷史悠久
•國家與教會、一元與多元、控制與自由、既得利益與新訂政策、中央集權與地方自治等矛盾對立、相互衝突的各種勢力,都得以調和妥協,形成複雜的教育制度
•英國社會已邁向社會福利,實現民主政治理想,社會流動頻繁,階級差異日漸縮小,雙軌教育界限逐漸打破
地方教育行政沿革
•1833年英國國會通過以二萬英鎊補助初等學校建築,這是國家控制教育的發端
•1839年置樞密院教育委員會,這是英國中央教育行政的濫觴,也是國家支配教育權的發軔
•1870年初等教育法頒布,授權地方設立委員會,此為地方教育行政機構的嚆矢
•1899年依據「地方政府法案」,縣市議會組織技術教學委員會,設置328個地方教育局,劃分兩級,分設於縣市及鄉鎮。地方議會代表各地方教育當局,設地方教育委員會處理地方教育行政
•1944年教育法案正式予以取消,規定「各縣、市議會為地方教育行政當局」,已發展各地方初等、中等以及擴充教育。
•1972年地方政府法案廢除所有的地區委員會和特區,仍以地方縣市議會為地方教育行政當局,議會內設教育委員會,負決策之責,教育局負執行之責,局長由教育委員會聘選之,此即現行英國地方教育行政政度。
地方層級的教育行政機構
英格蘭、威爾斯地方教育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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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非政府部門之公共機構
NDP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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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徵:
1.權責通常依相關法令(statutory provision)辦理,並具法人資格。
2.NDPBs負責人通常對董事會負責。
3.員工非屬公務人員。
4.NDPB對本身預算負責。
5.董事會成員通常由部會首長或由女王任命。
6.所有董事會成員之任命必須符合公職任命委員會的規定。
7.部會首長必須向國會報告,必要時得依國會批准或女王命令將該NDPB結束。
8.大多數NDPBs係以補助款方式運作,惟部分可以向特定部門徵收作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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