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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教育行政制度 (教育行政背景 (政經文化 (日不落帝國、世界工業強國和海上霸主, 由集權到分權, 君主立憲、責任內閣制,…
英國教育行政制度
教育行政背景
由
英格蘭、威爾斯、蘇格蘭
與
北愛爾
蘭所組成
英文
為全國通用語言
正式國名是「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歷史
1603
年蘇格蘭與英格蘭結為聯盟
1707
年兩國經
聯合法案(Act of Great Britain
)的通過而統一
1800
年
,大不列顛王國
和
愛爾蘭
合併,組成大不列顛和愛爾蘭聯合王國
1998
年蘇格蘭法案公佈國會再次成立,擁有除外交軍事之外,多數內部事務的治理權
地理
英格蘭
主要河流為泰晤士河和塞文河,主要城市是倫敦、曼徹斯特、利物浦、紐卡斯爾和伯明罕
威爾斯
全稱為威爾斯王國,卡地夫是威爾斯的首府與第一大城
蘇格蘭
大半是屬於坎布里安山脈的範圍南部為平原,北部和西部主要是高地
北愛爾蘭
位於愛爾蘭島東北部,首府是貝爾法斯特
政經文化
日不落帝國、世界工業強國和海上霸主
由集權到分權
君主立憲、責任內閣制
重要的貿易實體及金融中心,是世界第四大經濟體
早期議會民主制度的誕生地
自
1960
年代,經濟不景氣,影響所及乃對
教育之目標強調培育學生的職業技能
行政
在
1999
年
蘇格蘭、威爾斯
和
北愛爾
蘭被允許管理自己的內政,但仍有代表參與英國國會
英格蘭
九個行政區域都設有區域辦公室,負責管理和執行中央政府部門的方案和計畫
威爾斯
1988年成立威爾斯議會沒有自己的國會,所以英國國會所通過的法令,除另有規定外,均通行於威爾斯
蘇格蘭
成立
國會
和
蘇格蘭行政院
,除外交與國防外,其他內政皆可自己主管
北愛爾蘭
1998
年成立
北愛爾蘭議會
及
北愛爾蘭
行政院,兩者目前都在
2002年10月
暫停運作,權力回歸倫敦
西敏寺國會
英國公部門主要運作可分為
中央政府
、
地方政府
與
公共
企業
三大部分,關係建立在共同協商合作的
基礎上,相互以「
夥伴相待
」
英國地方教育行政
背景
六世紀到十九世紀初的一千多年間英國教育完全由教會控制
國家與教會、一元與多元、控制與自由、既得利益與新訂政策、中央集權與地方自治等矛盾對立、相互衝突的各種勢力
都會影響教育
社會已由
自由放任主義邁向社會福利,實現民主政治理想封建勢力漸趨式微,社會流動頻仍,階級差異日漸縮小,雙軌教育界限逐漸打破
地方教育行政沿革
1870
年初等教育法頒布,授權地方設立委員會
1899
年依據「地方政府法案」,縣市議會組織技術教學委員會,設置328個地方教育局,劃分兩級,分設於縣市及鄉鎮
1839
年置樞密院教育委員會
1944
年教育法案正式予以取消,規定「各縣、市議會為地方教育行政當局」,已發展各地方初等、中等以及擴充教育
1833
年英國國會通過以二萬英鎊補助初等學校建築
1972
年地方政府法案廢除所有的地區委員會和特區,仍以地方縣市議會為地方教育行政當局,議會內設教育委員會,負決策之責,教育局負執行之責,局長由教育委員會聘選之,此即現行英國地方教育行政政度
地方層級的教育行政機構
英格蘭、威爾斯地方教育行政機關
非都會郡(地方教育局)
區
大倫敦
市(32個市)
都會郡
都會區 (地方教育局)
英國地方政府是採取一元制,
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合而為一
英國法律規定,
地方議會就是教育地方當局
議會會再設若干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務
英國非政府部門之公共機構
英國的NDPBs是在1980年代初即設立,其定位為非政府部門
特徵
NDPBs負責人通常對董事會負責
員工非屬公務人員
權責通常依相關法令(statutory provision)辦理, 並具有法人資格
NDPB對本身預算負責
董事會成員通常由部會首長或由女王任命
所有董事會成員之任命必須符合公職任命委員會的 規定
部會首長必須向國會報告,必要時得依國會批准或 女王命令將該NDPB結束
大多數NDPBs係以補助款方式運作,惟部分可以向 特定部門徵收作業費
英國目前最高的教育行政機關為
兒童、學校及家庭部
英國中央教育行政
中央行政運作
教育立法
英格蘭和威爾斯的
教育立法權在英國國會
國會制定教育法程序
由
英格蘭教育國會大臣以命令(orders)和法規(regulations)
方式公布
「綠皮書」(Green Paper)和「白皮書」(white Paper)
的公布
組織
中央政府由
國王、樞密院、國務院
負責,只有
後者才有實權
國王任命
教育部長及政務次長與皇家督學
,批准並通過國會所通行的教育法案
國務院由國務員組成,
內閣為國務院核心組織
內閣所做的決定在形式上還需要樞密院通過
中央教育行政機關
沿革
最高的教育行政機關為「
孩童、學校及家庭部
」
1992
年後,名稱變更與執掌多有變更
由這些名稱的變化,可見
教育政策方向與重點的改變及行政機關職權有逐漸增加的趨勢
組織
「
孩童、學校及家庭部
」最高主管是「
國務大臣
」
四位次長:
國會次長:「學校與學習者」「孩童青少年與家庭」
政務次長:「學校與學習者」「孩童青少年與家庭」
設
孩童與家庭司、學校司、青少年司、傳播司、合作服務司、策略團體司
英格蘭教育標準局
成立於
1992
年,獨立於教育技能部之外
商業競標方式
,委由不屬教育標準局正式編制內的獨立督學來承包
1999
年開始採行
「簡化視導
」。重心在於印證學校所填寫的自我評鑑表是否詳實和正確
2000年業務擴充為
幼兒教育機構的註冊與視導
、
16-19歲擴充教育機構視導
蘇格蘭中央教育行政機關
1999
年蘇格蘭國會成立後,行政院下設立
「蘇格蘭
以及
教育部「蘇格蘭行政院、交通與終身學習部」
教育業務分配到兩個部門:
學前和中小學教育及中學後教育、訓練和產業
蘇格蘭教育部
主管學前教育、學校教育、兒童與青年、旅遊、文化和運動等教育政策
分為四個司:
「兒童、青年與社會照護司」、「學校司」、「旅遊、文化與運動司」、「資料與分析服務處」
蘇格蘭行政院、交通與終身學習部
在
2003
年擴充業務,涵蓋交通業務部份
負責中學後教育、訓練、終身學習
蘇格蘭行政委員會
蘇格蘭皇家督學處) :主管學前教育、中小學校教育、擴充教育和地方教育局視導業務
蘇格蘭歷史古蹟城
負責國家遺產相關工作,以及提倡相關知識與遊樂
北愛爾蘭中央教育行政機關
教育廳
前身為「北愛爾蘭教育廳」
業務範圍在學前教育、中小學教育、特殊教育以及圖書館
功能
擬訂法案架構
說明教育制度的效能
經由教育訓練視導課評鑑學校教學與師資教育的品質
針對教育政策給予建議
就業與學習廳
主管
高等教育、擴充教育、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聘僱法令和勞資關係、師資培育和研究所學位授予
2001年將「高等暨擴充教育、訓練與就業廳」改名為「就業與學習廳」
威爾斯中央教育行政機關
2006年之前:「威爾斯國民議會訓練與教育廳
2006年之後:「教育、終身成人學習與技能部
四個部門:
孩童與學校課、資格與課程課、終身學習與技能課、高等學習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