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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教育行政與政策 (英國中央教育行政 (組織 ((國王、疏密院僅有形式上的權利, 國務院有實權), 內閣為國務院之核心組織,…
英國教育行政與政策
英國中央教育行政
組織
國王、疏密院僅有形式上的權利
國務院有實權
內閣為國務院之核心組織
國王任命教育部長與政務次長和皇家督學,批准予通過法案
內閣所做的決定在形式上還需要樞密院通過
教育立法
立法權在英國國會
國會制定教育法程序
制定細節:由英格蘭教育國會大臣以命令(orders)和法規(regulations)方式公布,這些是所謂的「法律工具」(statutory instruments)
綠皮書和白皮書,提案與聲明
教育行政機關的沿革
1992年後,名稱變更與執掌多有變更
由這些名稱的變化,可見教育政策方向與重點的改變及行政機關職權有逐漸增加的趨勢。
目前最高的教育行政機關為「孩童、學校及家庭部」
孩童學校與家庭部
最高主管機關是國務大臣
下設
兩位國會次長
兩位政務次長
司
青少年司
傳播司
學校司
合作服務司
家庭司
策略團體司
英格蘭教育標準局
視導方式:視導工作的性質有極大的變化
商業競標方式,委由不屬教育標準局正式編制內的獨立督學來承包。
1999年開始採行「簡化視導」。重心在於印證學校所填寫的自我評鑑表是否詳實和正確。
業務擴充為幼兒教育機構的註冊與視導、16-19歲擴充教育機構視導
成立於1992年,獨立於教育技能部之外,負責師資教育、中小學教育、幼兒教育和地方教育局的視導工作
威爾斯中央教育行政機構
名稱:教育、終身成人學習與技能部
四個子部門
高等學習課
終身學習與技能課
資格與課程課
孩童與學校課
蘇格蘭中央教育行政機關
名稱:蘇格蘭行政院、交通與終身學習部
教育業務由從前單一部門分配到兩個新成立的部門,前者負責學前和中小學教育;後者負責中學後教育、訓練和產業。
蘇格蘭教育部
教育業務也由從前單一部門分配到兩個新成立的部門,前者負責學前和中小學教育;後者負責中學後教育、訓練和產業。
分為四個司
兒童、青年與社會照護司
學校司
旅遊、文化與運動司
資料與分析服務處
蘇格蘭行政委員處
皇家督學處
提供教育方面的專業意見,以做為政府施政時的參考。其核心目標為改善蘇格蘭教育中學習者的水準、品質與成就。
蘇格蘭歷史古蹟城
負責國家遺產相關工作,以及提倡相關知識與遊樂
北愛爾蘭中央教育行政
教育廳
功能
2.擬訂法案架構
3.說明教育制度的效能
1.針對教育政策給予建議
4.經由教育訓練視導課評鑑學校教學與師資教育的品質
業務範圍
特殊教育
圖書館
中小學教育
學前教育
廳長由北愛當地人出任
就業與學習廳
主管高等教育、擴充教育、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聘僱法令和勞資關係、師資培育和研究所學位授予等事宜。其目標是由提升高品質的學習、研究和技能訓練,幫助人民就業
英國教育行政背景
英國背景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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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由以下國家組成
英格蘭
威爾斯
蘇格蘭
北愛爾蘭
土地面積是244,820平方公里
全國通用英文
英國歷史
英國是過去一千年中幾次合併的結果。
經由聯合法案(Act of Great Britain)的通過而統一
1800年與愛爾蘭合併
1922年愛爾蘭共和國獨立,愛爾蘭北部仍留在聯合王國內
英國地理
英格蘭,主要城市
利物浦
紐卡斯爾
曼徹斯特
伯明罕
倫敦
威爾斯
位於南部,分為22個行政單位
蘇格蘭
南部為平原,北部和西部主要是高地。
北愛爾蘭
位於愛爾蘭島東北部,多山丘。首府是貝爾法斯特
英國政經文化
由集權到分權
君主立憲、責任內閣制
早期議會民主制度的誕生地
自1960年代中期以來,經濟不景氣,影響所及乃對教育之目標強調培育學生的職業技能
日不落帝國、世界工業強國和海上霸主
重要的貿易實體及金融中心,是世界第四大經濟體
英國行政
在1999年蘇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被允許管理自己的內政,但仍有代表參與英國國會
英格蘭:為中央部門的一部份,負責管理和執行中央政府部門的方案和計畫。
英國公部門主要運作可分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與公共企業三大部分。她們之間的關係建立在共同協商合作的基礎上,相互以「夥伴相待」。
威爾斯:1988年成立威爾斯議會。沒有自己的國會,所以英國國會所通過的法令,除另有規定外,均通行於威爾斯。有22郡及自治市。
蘇格蘭:成立國會(Scottish Parliament)和蘇格蘭行政院(Executive),除外交與國防外,其他內政皆可自己主管。設有32區議會。
北愛爾蘭:1998年成立北愛爾蘭議會(Northern Ireland Assembly)及北愛爾蘭行政院(Northern Ireland Executive) ,但因政治不安,兩者目前都在2002年10月暫停運作,權力回歸倫敦西敏寺國會。有26區。
英國非政府部門之公共機構
在政府監督之下提供公共服務,而其所屬職員不具公務員身分。
其特徵為:
(4)NDPB對本身預算負責
(5)董事會成員通常由部會首長或由女王任命
(3)員工非屬公務人員
(6)所有董事會成員之任命必須符合公職任命委員會的 規定
(2)NDPBs負責人通常對董事會負責
(7)部會首長必須向國會報告,必要時得依國會批准或 女王命令將該NDPB結束
(1)權責通常依相關法令(statutory provision)辦理, 並具有法人資格
(8)大多數NDPBs係以補助款方式運作,惟部分可以向 特定部門徵收作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