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行政罰法 (行政罰之對象、責任 (對象:罰§3行為人指自然人、法人, 責任能力:1.罰§9I、II未滿14Y不罰;14↑未18得減輕。2…
行政罰法
行政罰之對象、責任
-
責任能力:1.罰§9I、II未滿14Y不罰;14↑未18得減輕。2.罰§III、IV因精障或心缺,致不能辨違法或欠辦能力,不罰;致能力顯著降低,得減輕。3.罰§V:(原因自由行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
責任條件:1.#49不以此為要件→#275推定過失(行為人舉證,減輕被害人舉證)→罰§7過失主義,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2.罰§8:不得不因法規而免責,但按情節得減輕或免除。3.罰§7II:代表人、職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org之故意過失。
-
-
行政秩序罰
-
-
行政罰之原則:1.罰§4處罰法定主義(以行為時之法律)。2.有責主義(罰§7I):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責任主義)。3.便宜主義-罰§19(違犯不舉)。4.有利原則(罰§5):原則從新,例外從輕
-
-
處罰之規定
-
共同違法行為
罰§14I:故意共同實施違義行,依情節輕重分別罰。不罰教唆犯 、幫助犯。罰§14II:(純正身分犯):因身分或特定關係成立違義行,無,仍罰。罰§14III:(不純正犯)因身分或特定關係致罰有重輕,無,仍處以通常之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