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適法) (適當管理 (意義:管理事務 (利於本人, 不違反本人意思 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或公益管理), 管理人權利及責任…
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適法)
適當管理
意義:管理事務
利於本人
不違反本人意思
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或公益管理
管理人權利及責任
請求權§176
管理必要費用
債務
賠償
墊付利息
責任:抽象清過失
不適當管理
意義:管理事務
不利於本人或違反本人明示
或可得推之意思
管理人權利及責任
請求權§177
賠償責任
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意思§174I
以不利於本人之訪法:不論有無違反本人意思→§174
公益管理§174
通說: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林: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義務
緊急管理§175:惡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法律關係
阻卻違法
債之發生
非無因管理(不具備§172)
誤信管理
以為是自己的事務,而管理之
幻想管理
自己的事務而以為是別人的事務
不法管理
是自己的利益在管理
構成要件§172
客觀要件
他人事物
未受委託並無義務
主觀要件
為他人管理之意思
性質:事實行為,管理行為
法律行為
事實行為
經本人承認→適用委任
法定無因管理(§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