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

構成要件§172

性質:事實行為,管理行為

無因管理(適法)

非無因管理(不具備§172)

經本人承認→適用委任

法定無因管理(§375)

客觀要件

主觀要件

他人事物

未受委託並無義務

為他人管理之意思

法律行為

事實行為

適當管理

不適當管理

意義:管理事務

利於本人

不違反本人意思
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或公益管理

管理人權利及責任

請求權§176

責任:抽象清過失

管理必要費用

債務

賠償

墊付利息

意義:管理事務

管理人權利及責任

不利於本人或違反本人明示

或可得推之意思

誤信管理

以為是自己的事務,而管理之

幻想管理

自己的事務而以為是別人的事務

不法管理

是自己的利益在管理

請求權§177

賠償責任

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意思§174I

以不利於本人之訪法:不論有無違反本人意思→§174

公益管理§174

通說: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林: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義務

緊急管理§175:惡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法律關係

阻卻違法

債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