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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章(6)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130 (行為 (純正不作為犯 (「廢弛職務」 (未盡其職務上應盡的職責)), 有「作為義務」…
瀆職罪章(6)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130
行為主體
純正身分犯
「公務員」
行為
純正不作為犯
「廢弛職務」
未盡其職務上應盡的職責
有「作為義務」
行政法規有規定公務員應為何種行為,但其卻應為而不為者
行為結果
實害犯 / 結果犯
「釀成災害」
使多數公眾的生命、身體、財產受到損害
公務員圖利罪
§131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主體
純正身分犯
「公務員」
行為客體
「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主管事務
依法令在職務上對於該事務有「主持」或「執行」的權責
監督事務
該事務雖非其掌管,但對於掌管該事務之人有「監督」的職權
行為
「直接或間接」
「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排除「圖利『國庫』之行為」
限於「不法利益」
行為結果
實害犯 / 結果犯
「因而獲得利益」
利益
一切足使其本人或第三人的財產,增加經濟價值者
主觀構成要件
直接故意
「明知」違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