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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 (國家基於公法規定課予人民或國家與人民間因公法規定而生…
行政執行法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
國家基於公法規定課予人民或國家與人民間因公法規定而生
分為(1)公課(2)罰鍰(3)怠金(4)代履行
標的:義務人財產;擔保人財產
要件:以法令或本於法令之VA或法院之裁定負公$義務,逾期不履行。
執行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
執行方法:1.動產及不動產:查封、拍賣及變賣2.參與分配3.提供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住居4.拘提及管收
拘提及管收:由行政執行分署向地方法院申請裁定。救濟:抗告,準用民訴法。抗告不停止執行
行政強制執行
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及即時強制
以VA為執行名義
原則上由HB為之,例外由受託行使公權力者
強制執行之拘束:法保、不當連結禁止、比例原則
救濟:聲明異議
即時強制
要件:1.具法定職權2.有應即為處置之急迫情事3.須為必要之處置(比例原則)
執行方法:1.對人之管束(24H)2.對物之扣留、處置、使用或限使用3.對住宅、建築物或他處所之進入
補償要件1.HB依法實施2.人民生、身、財受特別損失3.非因可歸責於人民之事由
對補償決定不服:訴願、行訴
行為或不行為之強制執行
要件:1.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VA,負行為不行為義務2.須經告戒3.逾期不履行
執行機關:原處分機關
執行方法:1.代履行2.怠金(先告戒再怠金)3.直接強制(間接強制為原則,執行方法之變換,因直接強制為最後手段)
強制執行之法律救濟
聲明異議:執§9義務人或利益人對執行命令、方法、程序或他侵利益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之行政救濟:1.最高行97年12月3次聯會(三):行政執行法無明文禁止2.最高行107年4月1次聯會(一):聲明異議相當於提起訴願,毋庸提起訴願,即得提起行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