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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罪章(2) (侮辱公務員或公署罪 (§140 (行為 (「當場侮辱」, 「公然侮辱」), 行為客體 (Ⅰ (「公務員」,…
妨害公務罪章(2)
侮辱公務員或公署罪
§140
行為情狀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
行為
「當場侮辱」
「公然侮辱」
行為客體
Ⅰ
「公務員」
「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
Ⅱ
「公署」
執行公務的機關
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138
行為客體
「文書」、「圖畫」、「物品」
「公務員職務上掌管」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所掌管與該職務具有「直接」關係者
「委託第三人掌管」
行為
「損壞」
改變物質的形體,而減損物的一部效用或價值的行為
「隱匿」
「毀棄」
毀滅或拋棄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的物品,使整個行為客體全部滅失
「致令不堪用」
未變更物的形體,而消滅或減損物的一部或全部效用或價值的行為
汙損封印、查封標示或違背其效力罪
§139
行為客體
公務員所施
「封印」
公務員為「禁止物的使用」或以「其他處置」為目的而施加封禁的印文
「查封之標示」
公務員為「查封」特定物而為的標記或告示
行為
「除去」
「污穢」
「損壞」
「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
侵害文告罪
§141